公务员可以落户海南吗?
展开全部
法律分析:
符合条件才行。海南落户条件:
一、应届高校和职校毕业生或海外留学归国的本科以上毕业生应提交的材料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海外留学生学历学位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与海口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及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本人领办、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取得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以上职业资格,且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应提交的材料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与海口市用人单位签订的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及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本人领办、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取得全日制专科学历或高级工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应提交的材料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或高级工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证书、与海口市用人单位签订的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及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本人领办、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在海口市创办企业、连续经营5年以上,依法纳税、无不良记录的公司法人代表,且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应提交的材料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连续经营5年以上、无不良记录证明及依法纳税证明。符合引进人才落户条件的人员,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其中应届职校毕业生与在海口市创办企业人员的随迁父母必须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符合条件才行。海南落户条件:
一、应届高校和职校毕业生或海外留学归国的本科以上毕业生应提交的材料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海外留学生学历学位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与海口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及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本人领办、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取得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以上职业资格,且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应提交的材料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与海口市用人单位签订的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及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本人领办、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取得全日制专科学历或高级工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应提交的材料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或高级工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证书、与海口市用人单位签订的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及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本人领办、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在海口市创办企业、连续经营5年以上,依法纳税、无不良记录的公司法人代表,且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应提交的材料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连续经营5年以上、无不良记录证明及依法纳税证明。符合引进人才落户条件的人员,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其中应届职校毕业生与在海口市创办企业人员的随迁父母必须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