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搬迁补偿 -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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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移民搬迁补助标准:
1、旧宅基地腾退方面
(1)砖混(砖木)结构房按不高于360元/㎡。
(2)土木结构房按不高于280元/㎡(危房、垮塌房屋不高于180元/㎡)。
(3)简易房等按不高于80元/㎡。
(4)圈舍、厕所、围墙、硬化场院等构筑物及树木按不超过1500元/户一次性补偿。
(5)房屋拆除及渣土清理机械费用按70元/㎡补助。
(6)其它构筑物拆除清理机械费按500元/户,另计。
2、移民搬迁建房方面
(1)易地扶贫搬迁类:集中安置人均建房补助2.5万元(资金兑付到项目建设单位);分散安置,人均建房补助1.5万元(直接兑付到户)。
(2)同步搬迁类:集中安置2人以下户,每户3万元,上楼者每户再奖补0.5万元,3-4人户,每人补助1.2万元,5人及以上户补助5万元,上楼户每户奖补0.5万元。
(3)分散安置每户补助3万元。
各地政策可能不一,具体以当地的实际情况为准。
法律依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二十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应当分别依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移民搬迁补助标准:
1、旧宅基地腾退方面
(1)砖混(砖木)结构房按不高于360元/㎡。
(2)土木结构房按不高于280元/㎡(危房、垮塌房屋不高于180元/㎡)。
(3)简易房等按不高于80元/㎡。
(4)圈舍、厕所、围墙、硬化场院等构筑物及树木按不超过1500元/户一次性补偿。
(5)房屋拆除及渣土清理机械费用按70元/㎡补助。
(6)其它构筑物拆除清理机械费按500元/户,另计。
2、移民搬迁建房方面
(1)易地扶贫搬迁类:集中安置人均建房补助2.5万元(资金兑付到项目建设单位);分散安置,人均建房补助1.5万元(直接兑付到户)。
(2)同步搬迁类:集中安置2人以下户,每户3万元,上楼者每户再奖补0.5万元,3-4人户,每人补助1.2万元,5人及以上户补助5万元,上楼户每户奖补0.5万元。
(3)分散安置每户补助3万元。
各地政策可能不一,具体以当地的实际情况为准。
法律依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二十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应当分别依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