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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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预防职务犯罪:
1、加强思想教育;
2、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和牵制体制;
3、健全和规范法制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违法犯罪的行为都必须要依法严惩。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什么是职务侵占罪主体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其范围包括公司、企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从事法定公务以外的村(居)委会、村民小组等基层组织人员。我们认为,在公司、企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单位中,并不是所有的工作人员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满足一定条件:即能够利用职务便利即对本单位财物具有一定管理职权的人员,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对于只是在单位从事一般事务性工作且对单位财务没有任何管理职权的,即便将数额较大的本单位财物占位己有,也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是要根据行为人具体实施行为的性质,以盗窃罪、侵占罪、或者诈骗罪等罪名进行刑事处罚。
二、高中财务挪用学费以及职务侵占和挪用公款的区别
职务侵占和挪用公款的区别如下: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本案中,王某将公司的资金据为己有,侵犯的是公司财物的所有权。2.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位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用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本案中,王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设假账的手段骗取公司资金,并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表现。3.主观目的不同。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不并不企图永久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非暂时使用。本案王某将骗取的公司资金,交给自己父亲和存入银行,足以说明他的主观目的是想该笔款占为己有,无归还的意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加强思想教育;
2、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和牵制体制;
3、健全和规范法制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违法犯罪的行为都必须要依法严惩。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什么是职务侵占罪主体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其范围包括公司、企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从事法定公务以外的村(居)委会、村民小组等基层组织人员。我们认为,在公司、企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单位中,并不是所有的工作人员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满足一定条件:即能够利用职务便利即对本单位财物具有一定管理职权的人员,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对于只是在单位从事一般事务性工作且对单位财务没有任何管理职权的,即便将数额较大的本单位财物占位己有,也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是要根据行为人具体实施行为的性质,以盗窃罪、侵占罪、或者诈骗罪等罪名进行刑事处罚。
二、高中财务挪用学费以及职务侵占和挪用公款的区别
职务侵占和挪用公款的区别如下: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本案中,王某将公司的资金据为己有,侵犯的是公司财物的所有权。2.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位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用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本案中,王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设假账的手段骗取公司资金,并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表现。3.主观目的不同。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不并不企图永久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非暂时使用。本案王某将骗取的公司资金,交给自己父亲和存入银行,足以说明他的主观目的是想该笔款占为己有,无归还的意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