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法律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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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①法律文件文本中表述某一概念的文字(词或词组),是创制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材料。法律术语在法律技术中具有普遍的、基本的、不可少的意义,是在法律上反映立法者意志的初始环节。表述法律规范时常常使用三类术语:通用术语、专门技术术语、专门法律术语。专门法律术语属法律技术,有其特属的涵义,是说明法的内容的技术手段。合理使用术语应具备以下条件:(1)术语应统一,在表述法律规范时,相同的术语应有同一含义,不应使用不同的术语来表示同一概念2)术语应是在科学中、实践中获得普遍承认的3)术语应具有稳定性。没有特别理由,不应放弃以前惯用的术语,而采用某些学者自认为是“更好的”术语。许多术语需要在规范性文件中直接作出解释,在定义性规范和描述性规范规定中,就包含这种解释。②法律文件中使用的专门法律术语,可称狭义的“法律术语”。③一切法律文件、法律行为、法学研究中使用的专门法律术语。人们往往在这种意义上使用“法律术语”这个词组。法律术语的使用,通常应与正式立法文件中使用该术语的含义一致。但法学研究的发展、法律文化水平的提高又促进立法文件和法律活动中术语使用的完善、准确、一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