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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八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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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第三百一十八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遗失物无人认定归国家所有的期限是1年,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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