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价合同结算时的工程量必须按实际工程量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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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你好。法律分析:总价合同结算时的工程量必须按实际工程量计量。按实际工程量计算。“在工程结算时,工程量是按实结算的。具体的是在原清单工程量基础上做增、减调整的。拓展:定总价合同原则上可以不做量上面的增减,实际工程量的减少,两种理解都可以,理解为工程量的工程量的偏差可以不做调整,如果能直接指出减少的工程量是那些部位。根据工程计价的方式不同(定额计价或工程量清单计价),计算工程量应选择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施工图预算,应按预算定额及其工程量计算规则算量;若工程招标投标编制工程量清单,应按“计价规范”附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算量。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9-04
总价合同结算时的工程量必须按实际工程量计量
你好。法律分析:总价合同结算时的工程量必须按实际工程量计量。按实际工程量计算。“在工程结算时,工程量是按实结算的。具体的是在原清单工程量基础上做增、减调整的。拓展:定总价合同原则上可以不做量上面的增减,实际工程量的减少,两种理解都可以,理解为工程量的工程量的偏差可以不做调整,如果能直接指出减少的工程量是那些部位。根据工程计价的方式不同(定额计价或工程量清单计价),计算工程量应选择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施工图预算,应按预算定额及其工程量计算规则算量;若工程招标投标编制工程量清单,应按“计价规范”附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算量。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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