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标题不能用发文机关加文种这种组合形式的文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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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3-12-27
公文标题不能用发文机关加文种这种组合形式的文种是
# 公文标题不能用发文机关加文种这种组合形式的文种是批复!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在实际公文写作中,公文标题三要素通常应表达完整,但如果已有发文机关标志表达发文机关名称时,可以省略发文机关名称,如直接表达为“关于……的通知”的格式;命令、公告、通告等令知性公文,其标题中可以省略“事由”要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告”、“中国人民胡让银行通告”;但一般情况下不能省略文种。 A项:《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型睁人卜做岁员。”“命令(令)”属于令知性公文,可以省略事由。A项正确,排除。 B项:《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公告”属于令知性公文,可以省略事由。B项正确,排除。 C项:《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通报”属于令知性公文,可以省略事由。C项正确,排除。 D项:《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批复”不可省略事由。希望能帮助到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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