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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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通常是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的过程。
投保人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即投保人需对被保险人的继续生存、死亡或残废具有经济利害关系。
3.有缴纳保险费的能力。
一、解除保险合同的方式有哪些
解除保险合同的方式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志解除。保险责任开始后,法律对被保险人的解除权作出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财产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从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收取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被保险人。对于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解除合同并缴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金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缴纳两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意志解除意志解除,又称协议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时,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除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二、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有:
1、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投保人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有过错;
3、该未告知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三、保险代理人在办理时不能有哪些行为
保险代理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4)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5)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6)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7)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8)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9)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10)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33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投保人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即投保人需对被保险人的继续生存、死亡或残废具有经济利害关系。
3.有缴纳保险费的能力。
一、解除保险合同的方式有哪些
解除保险合同的方式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志解除。保险责任开始后,法律对被保险人的解除权作出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财产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从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收取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被保险人。对于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解除合同并缴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金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缴纳两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意志解除意志解除,又称协议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时,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除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二、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有:
1、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投保人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有过错;
3、该未告知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三、保险代理人在办理时不能有哪些行为
保险代理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4)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5)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6)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7)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8)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9)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10)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33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