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一般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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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冰毒即甲基苯丙胺,因此,其量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但是具体到案件的判罚,就得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了,数量是否确定,通过审阅案卷能否将证据不足部分予以排除从而降低总数量,毒品的纯度也会影响数量,是否属于未遂,是否是从犯,有无自首、立功、犯罪动机、非法所得情况,初犯、认罪态度等,都会对具体的量刑判罚有重大影响。
什么是运输毒品
我国是将运输毒品的行为单独作为一种犯罪行为,规定在刑法之中,而且历来是对运输毒品的行为,作为毒品犯罪中的重点予以打击,1979年刑法中,即已规定对运输鸦片、海洛因、吗啡或者其他毒品的行为予以惩处,已经明确将运输毒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本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我国1997年刑法第347条将运输毒品罪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并列,并且作为行为选择性罪名而被置于同一条文中,具有完全相同的法定刑和量刑标准。但是,对运输毒品罪的概念,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并未取得一致认识,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所谓运输毒品,是指将毒品从某一地点运往另一地点,区域范围则限于我国国内。
(2)运输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输毒品的行为,也包括明知是毒品而受雇帮助运输的。
(3)运输毒品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采取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
(4)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转移毒品。
(5)运输毒品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为他人运送,包括利用飞机、火车、汽车、船只等交通工具或采取随身携带的方法将毒品从甲地送到乙地的运输行为,转移运送毒品的区域,应以国内的领域为限,而不包括进出境。
(6)所谓运输毒品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或出于其他原因,明知是毒品而采取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为他人运送毒品的非法行为。
以上六种观点就是目前国内对运输毒品罪的概念定义的主要观点。我本人认为第六种定义比较符合运输毒品罪的定义,因为此概念对于“运输毒品”所蕴涵的主观因素、构成要件都有较明确的阐述,从此概念我们可以看出行为人(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或出于其他原因,明知是毒品(主观方面)而采取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为他人运送毒品(客观方面)的非法(客体)行为。但是,也存在一点问题,就是毒品所有人是否可以成为运输毒品罪的犯罪主体,此概念认为是为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也就是说毒品所有人不能成为运输毒品罪的犯罪主体,我认为这是欠缺的,具体理由我会在犯罪主体的认定中说明。虽然这样的定义不能算是完备的定义,可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本罪的特点,为我国司法人员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在理论上提供了一个比较可靠理论依据,也保证了司法人员对运输毒品罪的理解和立法目的不相背离。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冰毒即甲基苯丙胺,因此,其量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但是具体到案件的判罚,就得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了,数量是否确定,通过审阅案卷能否将证据不足部分予以排除从而降低总数量,毒品的纯度也会影响数量,是否属于未遂,是否是从犯,有无自首、立功、犯罪动机、非法所得情况,初犯、认罪态度等,都会对具体的量刑判罚有重大影响。
什么是运输毒品
我国是将运输毒品的行为单独作为一种犯罪行为,规定在刑法之中,而且历来是对运输毒品的行为,作为毒品犯罪中的重点予以打击,1979年刑法中,即已规定对运输鸦片、海洛因、吗啡或者其他毒品的行为予以惩处,已经明确将运输毒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本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我国1997年刑法第347条将运输毒品罪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并列,并且作为行为选择性罪名而被置于同一条文中,具有完全相同的法定刑和量刑标准。但是,对运输毒品罪的概念,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并未取得一致认识,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所谓运输毒品,是指将毒品从某一地点运往另一地点,区域范围则限于我国国内。
(2)运输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输毒品的行为,也包括明知是毒品而受雇帮助运输的。
(3)运输毒品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采取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
(4)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转移毒品。
(5)运输毒品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为他人运送,包括利用飞机、火车、汽车、船只等交通工具或采取随身携带的方法将毒品从甲地送到乙地的运输行为,转移运送毒品的区域,应以国内的领域为限,而不包括进出境。
(6)所谓运输毒品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或出于其他原因,明知是毒品而采取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为他人运送毒品的非法行为。
以上六种观点就是目前国内对运输毒品罪的概念定义的主要观点。我本人认为第六种定义比较符合运输毒品罪的定义,因为此概念对于“运输毒品”所蕴涵的主观因素、构成要件都有较明确的阐述,从此概念我们可以看出行为人(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或出于其他原因,明知是毒品(主观方面)而采取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为他人运送毒品(客观方面)的非法(客体)行为。但是,也存在一点问题,就是毒品所有人是否可以成为运输毒品罪的犯罪主体,此概念认为是为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也就是说毒品所有人不能成为运输毒品罪的犯罪主体,我认为这是欠缺的,具体理由我会在犯罪主体的认定中说明。虽然这样的定义不能算是完备的定义,可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本罪的特点,为我国司法人员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在理论上提供了一个比较可靠理论依据,也保证了司法人员对运输毒品罪的理解和立法目的不相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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