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土地使用税税率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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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土地使用税税率规定是商品房土地使用税配举税率没有统一的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土地使用税税率如下(单位培衡碧为元/每平方米):
(一)大城市1.5至30;
(二)中等城市1.2至24;
(三)小城市0.9至18;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至1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一、土地使用税缴纳结束时间是什么时候?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结束时间是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的当月月末。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因此,拦唯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房地产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截止时间应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房屋交付的当月末;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截止时间为房屋实际交付的当月末。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期间,应逐月统计已交付和未交付部分,并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当月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土地使用税税率如下(单位培衡碧为元/每平方米):
(一)大城市1.5至30;
(二)中等城市1.2至24;
(三)小城市0.9至18;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至1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一、土地使用税缴纳结束时间是什么时候?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结束时间是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的当月月末。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因此,拦唯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房地产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截止时间应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房屋交付的当月末;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截止时间为房屋实际交付的当月末。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期间,应逐月统计已交付和未交付部分,并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当月应缴纳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