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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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有:设计质量不满足要求;业主变更设计;设计延迟;设计与其他相关的接口衔接不好;采购材料质量不达标;运输风险;团队管理风险;技术水平缺陷等。
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有哪些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有:
1、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2、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安全技术措施和强制性规定进行施工;
3、关键部位和工序安全生产旁站工作;
4、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强制性规定整改施工要求;
5、建设单位拒不整改、停止施工的,应当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二、工程结算价超过中标价怎么处理
工程结算价超过中标价的处理如下:
1、中标价是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际发生确认,实际工程量比招标预计量高了1倍,会发生如上情况;
2、中标价是总价合同,施工中发生了重大的设计变更和合同约定以外的风险,照成了结算价高;
3、中标价是费率合同,实际发生量比招标预计量高,且材料价格上涨。
法律依据是合同约定对双方的契约规定。
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目标结算方式即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将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解成不同的验收单元,当施工单位完成单元工程内容并经业主经验收后,业主支付构成单元工程内容的工程价款。
在目标结算方式下,施工单位要想获得工程价款,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界面内的工程内容,要想尽早获得工程价款,施工单位必须充分发挥自己的组织实施能力,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工程结算。施工合同中的价格结算是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可以是想你说的这种一次性包死,也可以是约定工程变更的具体程序,单价标准等等,施工结束后在进行具体的结算。
三、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包括哪些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依据应包括:
一、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得到有关当事各方认可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
三、监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
四、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相关的建设法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有哪些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有:
1、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2、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安全技术措施和强制性规定进行施工;
3、关键部位和工序安全生产旁站工作;
4、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强制性规定整改施工要求;
5、建设单位拒不整改、停止施工的,应当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二、工程结算价超过中标价怎么处理
工程结算价超过中标价的处理如下:
1、中标价是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际发生确认,实际工程量比招标预计量高了1倍,会发生如上情况;
2、中标价是总价合同,施工中发生了重大的设计变更和合同约定以外的风险,照成了结算价高;
3、中标价是费率合同,实际发生量比招标预计量高,且材料价格上涨。
法律依据是合同约定对双方的契约规定。
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目标结算方式即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将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解成不同的验收单元,当施工单位完成单元工程内容并经业主经验收后,业主支付构成单元工程内容的工程价款。
在目标结算方式下,施工单位要想获得工程价款,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界面内的工程内容,要想尽早获得工程价款,施工单位必须充分发挥自己的组织实施能力,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工程结算。施工合同中的价格结算是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可以是想你说的这种一次性包死,也可以是约定工程变更的具体程序,单价标准等等,施工结束后在进行具体的结算。
三、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包括哪些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依据应包括:
一、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得到有关当事各方认可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
三、监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
四、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相关的建设法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