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有两家公司,员工与其中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实际中却被要求作两家公司的工作,这样合理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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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不合法员工可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索要经济赔偿金。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9-28
老板有两家公司,员工与其中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实际中却被要求作两家公司的工作,这样合理合法吗
您好,不合法员工可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索要经济赔偿金。
这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劳动合同具备的条款包括:(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员工可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索要经济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