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贷款条件?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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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贷款条件:1。基本条件1。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
2、在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3、企业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4、服从信用社管理,如实向信用社提供相关经营情况,按时提交报表和经营计划;
5、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6、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规范的企业管理。二.政策性农村信用社贷款条件1。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2、贷款对象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信用支持对象要求;
3、其他银行或信用社没有贷款关系。企业必须向信用社贷款,不存在多头贷款问题
4、企业在发放贷款的信用社区经营,不得跨地区贷款。
3、项目可行性农村信用社贷款条件1。原材料有来源,原材料供应有意向协议;
2、产品质量合格,市场长期稳定,产品销售有意向协议;
3、利润可观,经济效益好;
4、企业有生产技术保障;
5、企业对外负债占总资产的比例小于70%。对于流动资金贷款,企业自有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必须大于30%;对于固定资产贷款,企业自有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必须大于50%;
6、新项目自筹资金必须在50%以上,并有注册资本证明;
7、新项目必须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4、贷款安全1。担保人必须具备足够的经济实力和代替偿还贷款的能力,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抵押物必须是地上固定物,易于变现,贷款金额必须控制在抵押物的70%以内;
3、质押物、证书、权利真实清晰,票据合规合法有效。
5、贷款的效益有明确可靠的偿还贷款本息的渠道。企业每年结清利息后,可以拿出一定的资金偿还贷款本金。
六、企业诚信企业无逃债、废债行为,不存在恶意拖欠信用社等银行、其他单位和个人贷款和货款的历史。
7、对农村信用社的要求1。信用社组织的资金在满足支农的前提下,有足够的剩余资金发放贷款。每5000万元的剩余资金最多只能发放1000万元的企业贷款。不得使用贷款资金或中国人民银行再次贷款发放企业贷款;
2、如果发放这笔贷款,企业贷款占信用社总贷款的比例不得超过10%;信用社最大十笔贷款占总贷款的比例不得超过50%。
3、市州协会和信用合作办公室必须有贷款可行性论证报告,有足够的贷款理由,并有改进存在的不足的措施;
4、市州协会和信用合作办公室的贷款审查委员会大多同意,其中:董事长和主任必须同时同意,并分别识别同意字样;
5、市州协会和信用合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必须对上报的所有贷款材料签署真实字样。
六、贷款责任人(信用社.县联社.市联社信贷员.分管信贷的领导.主要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四条
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认真执行国家产业信贷政策,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
二、贯彻国家规定的贷款基本原则,遵守《借款合同条例》;
三、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目的,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周转性;
四、农村信用社优先向本社社员贷款;
五、农村信用社享有贷款自主权,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得强令发放贷款,不得阻挠收回贷款。
2、在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3、企业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4、服从信用社管理,如实向信用社提供相关经营情况,按时提交报表和经营计划;
5、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6、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规范的企业管理。二.政策性农村信用社贷款条件1。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2、贷款对象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信用支持对象要求;
3、其他银行或信用社没有贷款关系。企业必须向信用社贷款,不存在多头贷款问题
4、企业在发放贷款的信用社区经营,不得跨地区贷款。
3、项目可行性农村信用社贷款条件1。原材料有来源,原材料供应有意向协议;
2、产品质量合格,市场长期稳定,产品销售有意向协议;
3、利润可观,经济效益好;
4、企业有生产技术保障;
5、企业对外负债占总资产的比例小于70%。对于流动资金贷款,企业自有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必须大于30%;对于固定资产贷款,企业自有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必须大于50%;
6、新项目自筹资金必须在50%以上,并有注册资本证明;
7、新项目必须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4、贷款安全1。担保人必须具备足够的经济实力和代替偿还贷款的能力,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抵押物必须是地上固定物,易于变现,贷款金额必须控制在抵押物的70%以内;
3、质押物、证书、权利真实清晰,票据合规合法有效。
5、贷款的效益有明确可靠的偿还贷款本息的渠道。企业每年结清利息后,可以拿出一定的资金偿还贷款本金。
六、企业诚信企业无逃债、废债行为,不存在恶意拖欠信用社等银行、其他单位和个人贷款和货款的历史。
7、对农村信用社的要求1。信用社组织的资金在满足支农的前提下,有足够的剩余资金发放贷款。每5000万元的剩余资金最多只能发放1000万元的企业贷款。不得使用贷款资金或中国人民银行再次贷款发放企业贷款;
2、如果发放这笔贷款,企业贷款占信用社总贷款的比例不得超过10%;信用社最大十笔贷款占总贷款的比例不得超过50%。
3、市州协会和信用合作办公室必须有贷款可行性论证报告,有足够的贷款理由,并有改进存在的不足的措施;
4、市州协会和信用合作办公室的贷款审查委员会大多同意,其中:董事长和主任必须同时同意,并分别识别同意字样;
5、市州协会和信用合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必须对上报的所有贷款材料签署真实字样。
六、贷款责任人(信用社.县联社.市联社信贷员.分管信贷的领导.主要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四条
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认真执行国家产业信贷政策,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
二、贯彻国家规定的贷款基本原则,遵守《借款合同条例》;
三、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目的,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周转性;
四、农村信用社优先向本社社员贷款;
五、农村信用社享有贷款自主权,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得强令发放贷款,不得阻挠收回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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