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金融犯罪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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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犯罪具体包括下列几种罪:伪造货币罪,出售、运输、购买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罪、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罪。
2.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和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4.传播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罪,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罪。
5.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6.逃汇罪和骗购外汇罪。
7.洗钱罪。
一、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罪由什么构成呢
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罪的犯罪构成是:侵害的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体为特殊主体。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目的。
二、购买假币罪构成要素是什么
1、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货币不是商品,不能出售是众所周知的常识,在现实生活中更不可能存在用低于货币面值出售某一货币的情况。只有伪造的货币,才能有以低于货币面值出售或者购买的可能,因此,无论是出售者还是购买者,其主观上想牟取非法利益,发不义之财的目的不言自明。至于运输伪造的货币罪,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在主观上也有故意。如果托运人并未向承运人如实告知所运货物的真实情况,因受蒙骗等原因不知道所运输的是伪造的货币的,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出售伪造的货币”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以各种方式或途径,以一定的价格卖出伪造的货币的行为。“购买伪造的货币”,是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价格用货币买入伪造的货币的行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明明知道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汽车、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或者以其他方式将伪造的货币从一地运往另外一地的行为。(一般认为,“从一地运往另外一地”是指如从A省运往B省,而在某省某市A区与B区之间的运送不认定为运输而应认定为持有。)
3、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
假币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往往不只实施一种犯罪行为,而是实施数个相关行为。有的既伪造货币,又变造货币;有的伪造货币后,又出售、运输或者持有、使用。
从理论上讲,伪造货币罪与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以及持有、使用假币罪的罪名比较容易区分,但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既实施伪造货币行为,又实施出售、运输假币以及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这些行为如何确定罪名,看法各不相同,存在争议,有的表述为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罪;还有的表述为买卖、运输伪造的货币罪。我们认为,在确定此类罪名时应注意以下原则:
(1)对同一起假币案件,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应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行为,按照相关罪名,依照刑法规定的排列顺序并列的确定罪名,数额不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2)对不同起假币案件,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并列的确定罪名,数额按全部假币面额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3)对同一起假币案件,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没有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4)对不同起假币案件,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没有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数个犯罪行为,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和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4.传播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罪,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罪。
5.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6.逃汇罪和骗购外汇罪。
7.洗钱罪。
一、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罪由什么构成呢
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罪的犯罪构成是:侵害的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体为特殊主体。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目的。
二、购买假币罪构成要素是什么
1、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货币不是商品,不能出售是众所周知的常识,在现实生活中更不可能存在用低于货币面值出售某一货币的情况。只有伪造的货币,才能有以低于货币面值出售或者购买的可能,因此,无论是出售者还是购买者,其主观上想牟取非法利益,发不义之财的目的不言自明。至于运输伪造的货币罪,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在主观上也有故意。如果托运人并未向承运人如实告知所运货物的真实情况,因受蒙骗等原因不知道所运输的是伪造的货币的,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出售伪造的货币”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以各种方式或途径,以一定的价格卖出伪造的货币的行为。“购买伪造的货币”,是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价格用货币买入伪造的货币的行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明明知道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汽车、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或者以其他方式将伪造的货币从一地运往另外一地的行为。(一般认为,“从一地运往另外一地”是指如从A省运往B省,而在某省某市A区与B区之间的运送不认定为运输而应认定为持有。)
3、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
假币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往往不只实施一种犯罪行为,而是实施数个相关行为。有的既伪造货币,又变造货币;有的伪造货币后,又出售、运输或者持有、使用。
从理论上讲,伪造货币罪与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以及持有、使用假币罪的罪名比较容易区分,但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既实施伪造货币行为,又实施出售、运输假币以及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这些行为如何确定罪名,看法各不相同,存在争议,有的表述为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罪;还有的表述为买卖、运输伪造的货币罪。我们认为,在确定此类罪名时应注意以下原则:
(1)对同一起假币案件,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应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行为,按照相关罪名,依照刑法规定的排列顺序并列的确定罪名,数额不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2)对不同起假币案件,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并列的确定罪名,数额按全部假币面额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3)对同一起假币案件,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没有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4)对不同起假币案件,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没有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数个犯罪行为,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