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医院监定是轻伤,后对方提出做司法鉴定,结果是轻微伤,那么这次司法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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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您好,法律分析:第一次医院监定是轻伤,后对方提出做司法鉴定,结果是轻微伤,那么这次司法鉴:那么就会被认定为轻微伤处理,本来该鉴定为轻伤的,最后鉴定为轻微伤。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这是当事人的权利。“第一次做鉴定为轻伤”“第二次做鉴定为轻微伤”中间很有可能隔了一段时间,发生变化可能是非常正常的时,做鉴定时都会拍照,有相关的记录,如果要追究法医责任必须举出相应的证据,另外,法医出具的鉴定其实只有“意见”性质,对于伤害本来就难以界定是轻伤还是轻微伤的,不应该要求其承担过多责任,这是不合理的。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2-11
第一次医院监定是轻伤,后对方提出做司法鉴定,结果是轻微伤,那么这次司法鉴
您好,法律分析:第一次医院监定是轻伤,后对方提出做司法鉴定,结果是轻微伤,那么这次司法鉴:那么就会被认定为轻微伤处理,本来该鉴定为轻伤的,最后鉴定为轻微伤。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这是当事人的权利。“第一次做鉴定为轻伤”“第二次做鉴定为轻微伤”中间很有可能隔了一段时间,发生变化可能是非常正常的时,做鉴定时都会拍照,有相关的记录,如果要追究法医责任必须举出相应的证据,另外,法医出具的鉴定其实只有“意见”性质,对于伤害本来就难以界定是轻伤还是轻微伤的,不应该要求其承担过多责任,这是不合理的。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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