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乙公司自行研发一项新技术,计入当年损益的研发费用5万元,2014年12月研发成功并投入使用,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研发费用12万元。针对该事项,乙公司2014年可税前扣除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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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3-04-12
2014年,乙公司自行研发一项新技术,计入当年损益的研发费用5万元,2014年12月研发成功并投入使用,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研发费用12万元。针对该事项,乙公司2014年可税前扣除金额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在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部分可以在无形资产摊销期内按照规定比例计入当期成本,在计入当年损益的部分可以在当期全额扣除。因此,乙公司2014年可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可扣除研发费用 = 计入当年损益的研发费用 + 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研发费用 × 50%= 5万元 + 12万元 × 50%= 11万元所以,乙公司2014年可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为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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