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委托怎么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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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1、进入该委托系统后,点击“选择报关企业”,企业可设置不同的查询条件,对报关企业进行搜索并发起委托申请;
2、进入委托申请界面,申请时,需要点击“建立委托书,新增”;非申请时,点击“追加委托协议”,注:在这一场景中,两个按钮不会同时为激活状态,也不会同时处于非激活状态;
3、填写“委托协议”表单;
系统将反填“代理报关委托书”相关的内容,不需要填写。
企业需要限定该份“委托书的有效期限”,超期后该委托关系及未使用的委托协议将自动作废。用户可以在此时选择是否对该委托关系采用“委托协议自动确认”,如果希望,则勾选。
点击“新增协议”,激活委托协议左侧内容区域,进行填写。
开始填制委托协议内容。
完成委托协议内容填写后,点击“确定”按钮。
系统自动将刚刚填写的委托协议保存,可以重复步骤操作,完成多条委托协议的填制。
企业完成全部所需的委托协议信息录入后,点击“发起申请”按钮,完成本次委托关系的申请动作,系统弹出提示“操作成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四条 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办理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海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管辖分工和法定程序办理。
1、进入该委托系统后,点击“选择报关企业”,企业可设置不同的查询条件,对报关企业进行搜索并发起委托申请;
2、进入委托申请界面,申请时,需要点击“建立委托书,新增”;非申请时,点击“追加委托协议”,注:在这一场景中,两个按钮不会同时为激活状态,也不会同时处于非激活状态;
3、填写“委托协议”表单;
系统将反填“代理报关委托书”相关的内容,不需要填写。
企业需要限定该份“委托书的有效期限”,超期后该委托关系及未使用的委托协议将自动作废。用户可以在此时选择是否对该委托关系采用“委托协议自动确认”,如果希望,则勾选。
点击“新增协议”,激活委托协议左侧内容区域,进行填写。
开始填制委托协议内容。
完成委托协议内容填写后,点击“确定”按钮。
系统自动将刚刚填写的委托协议保存,可以重复步骤操作,完成多条委托协议的填制。
企业完成全部所需的委托协议信息录入后,点击“发起申请”按钮,完成本次委托关系的申请动作,系统弹出提示“操作成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四条 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办理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海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管辖分工和法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