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书·隽不疑传》请依据此案理解春秋决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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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春秋决狱”是指以《春秋》为依据进行的审判。在春秋时期,因为法律还不完善,国君和贵族们就用“春秋”来制定法律,引导社会风气。春秋中的许多故事都被视为法律的典型案例,因此在古代审判中也会直接引用《春秋》的例子来作为判决依据。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3-06-01
《汉书·隽不疑传》请依据此案理解春秋决狱
汉书·隽不疑传》:“始元五年,有有一男子乘黄犊车,建黄旐,衣黄襜褕,著黄冒,诣北阙,自谓卫太子。公车以闻,诏使公卿将军中二千石杂识视。长安城中吏民聚观者数万人。右将军勒兵阙下,以备非常。丞相御史中二千石至者并莫感发言。京兆尹隽不疑后到,叱从吏收缚。或曰:‘是非未可知,且安之。’不疑曰:‘诸君何患于卫太子!昔蒯聩违命出奔,辄拒而不纳,《春秋》是之。卫太子得罪先帝,亡不即死,今来自诣,此罪人也。”遂送诏狱。问:请依据此案理解春秋决狱
这个题老师
“春秋决狱”是指以《春秋》为依据进行的审判。在春秋时期,因为法律还不完善,国君和贵族们就用“春秋”来制定法律,引导社会风气。春秋中的许多故事都被视为法律的典型案例,因此在古代审判中也会直接引用《春秋》的例子来作为判决依据。
在上述案例中,京兆尹隽不疑引用了《春秋》中的故事,指出卫太子与蒯聩类似,都是逃避政治责任的罪人。因此他对卫太子的身份持怀疑态度,并最终将其送入诏狱。这样做不仅根据了《春秋》的法律规定,也保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公正。这就是春秋决狱的体现,即通过对古代法律的借鉴,在当今审判中取得一定的应用。
同学以上就是问题的解答了
还有一题
好的同学,发一下题
〔案例〕戴胄与太宗争法制之“信”贞观年间,朝廷大开选举,选拔人才。其间常有人伪造身份希图仕进,为杜绝其弊,太宗乃下令所有诈伪者限期自首,否则一经发觉,即处死刑。不久,有个人诈伪参选不自首,事泄,大理寺少卿戴胄依法判处其流刑,上奏太宗。太宗说:“我当初下令不自首者死,现在你依法判处流刑,是要我在天下人面前失信。”戴胄说:“如果陛下非常处置,当即杀了这个犯人,非臣下所能议论。既然交付司法机关审理,我就不敢不依法办事。”太宗说:“爱卿倒是依法办事了,为何一定要令我失信于天下?”戴胄说:“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言者,当时喜怒之所发耳。陛下发一朝之忿而许杀之;既知不可,而置之以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如果陛下执意要杀这个人,“臣窃为陛下惜之”。太宗嘉许说:“法制稍有缺失,爱卿就能纠正,我还有什么可担忧的呢?”〔问题〕结合本案思考:1.唐太宗的主张在法理上讲有否道理?他所欲守的“信”实质是什么?2.戴胄的主张在法理上讲依据何在?他所强调的“信”实质是什么?3.皇帝的诏旨和国家律典是什么关系?4.中国古代法制最难解决的“以敕破律”、“以例破律”问题根源何在
好的
1.唐太宗的主张在法理上讲是有道理的,因为法律是国家统治和社会秩序的基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得侵犯法律。唐太宗所欲守的“信”实质是言出必行、可信可靠的信用,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权威。
2.戴胄的主张在法理上讲依据在于司法机关应当履行其职责,依法审判,不能为了迎合皇帝的忿怒而违反法律。他所强调的“信”实质是法律的公信力,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
3.皇帝的诏旨是国家律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国家律典由各种法律法规构成,而皇帝的诏令只是一种表达国家意志和规定法律的方式。皇帝的诏令是法律的重要来源之一,但必须以国家律典为准绳。
4.中国古代法制最难解决的“以敕破律”、“以例破律”问题根源在于天子权力过大,法律不够严密和完善。在古代中国,天子拥有绝对权力,往往可以通过敕令和例外等手段绕过律法直接干预司法,这种状况容易导致法律的不公和不稳定。因此,中国历代都在不断探索完善法律制度,以保障人民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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