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租房屋修缮费用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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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法定义务,除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来承担维修义务,否则出租人有义务检查、维修房屋,保证房屋符合合同规定的用途。对于承租人增添的附属设备,双方也可以约定由谁来负责维修。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一般都要承担维修的责任,所以应当在合同中具体约定:由出租人负责房屋、附属设施、配套家电等的维护与修缮,并且承担维修费用。如果是因为出租人不及时修复房屋,没有尽到检查和维修的义务,从而导致房屋发生倒塌或者其他破坏性事故,并且给承租人的人身财产带来损失的,出租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因为承租人不当使用而造成损坏的,虽然出租人也负责维修,但由承租人承担费用。此外,还可以约定承租人通知出租人维修的方式,以及出租人维修的时间。对于出租人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维修的,承租人可自行维修,但由出租人承担费用。房屋所有人应当承担房屋修缮责任。其他房屋修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租赁房屋的修缮,由租赁双方约定修缮责任;委托管理房屋的修缮,由受托人按照委托合同承担修缮责任;代管房屋的修缮,由代管人承担修缮责任;保管自修公产房屋的修缮,由使用单位承担修缮责任;在保修期限内的房屋修缮,由负有保修责任的一方承担修缮责任;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保修期限届满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缮,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承担修缮责任;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设施设备的修缮,由其专业经营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承担修缮责任;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市政、电讯、绿化、人防等施工造成房屋损坏的,由组织施工的专业部门承担修缮责任;已售出的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缮,由售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承担修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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