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股权可以质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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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股权只要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是都可以质押的。股权属于法律规定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股东质押股权的,应当与质权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一、股权质押信托的受益人是指的谁
股权质押信托中,一般信托公司作为“一般受益人”,购买了产品的投资者多数作为“优先受益人”。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出质。
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该质押合同何时生效
在2021年1月1日之后,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应采用《民法典》新规,即股权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生效后,只要在国家认可的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均可产生权利质押的法律效力。新规将质押登记机构扩大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省级“股权交易中心”等。
三、个人股权质押生效的要件是什么
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是:
1、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某种财产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一个最基本的要件:可转让性。
2、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3、必须办理出质登记: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禁止预设流质条款:在股权质押合同中预设流质条款,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未实现时,出质的股权自动转让给质权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一、股权质押信托的受益人是指的谁
股权质押信托中,一般信托公司作为“一般受益人”,购买了产品的投资者多数作为“优先受益人”。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出质。
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该质押合同何时生效
在2021年1月1日之后,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应采用《民法典》新规,即股权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生效后,只要在国家认可的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均可产生权利质押的法律效力。新规将质押登记机构扩大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省级“股权交易中心”等。
三、个人股权质押生效的要件是什么
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是:
1、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某种财产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一个最基本的要件:可转让性。
2、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3、必须办理出质登记: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禁止预设流质条款:在股权质押合同中预设流质条款,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未实现时,出质的股权自动转让给质权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