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重量误差国家标准

唐玉蓉
2022-12-03 · 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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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重量误差国家标准为:国家规定各种克重的纸张允许的重量误差范围一般控制在总重量的±4%。从用料来说:一是克重,二是等级;主要指标:耐破、边压、水份;规格:长x宽、压线尺寸、楞型。
一、死刑犯用的脚镣是铆钉铆死的吗
对于需要加以脚镣的犯人,可采用不同重量的,但最重的不能超过5公斤。但是,对于死刑犯有特殊规定,其脚镣采用的是9公斤重的铆钉式死镣。使用手铐、脚镣的时间,除死刑犯外,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使用时间的,须经主管公安局、处长批准。
二、国航行李免费托运标准
1、重量限制:每件行李重量须大于等于2千克(4磅),且小于等于32千克(70磅),超过32千克(70磅)的托运行李,须分成两件托运行李。2、尺寸限制:每件普通托运行李的长、宽、高三边之和,须大于或等于60厘米(24英寸),小于或等于203厘米(80英寸包括滑轮和把手)。
三、左旋肉碱国家允许用吗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的规定,左旋肉碱(l-肉碱)是允许使用的食品营养强化剂。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而针对婴幼儿奶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10》第四项“可选择性成分”部分的规定,左旋肉碱属于可以在产品中选择添加的营养强化剂成分之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的规定强化添加左旋肉碱指标规定量为50~150毫克/公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条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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