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能以未签劳动合同主张离职索要经济补偿金
展开全部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只能主张双倍工资赔偿,不能再主张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在哪些情形下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是法定的,如果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不能主张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如果超过一年,还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话,因为这种情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可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所以,劳动者不能以此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工资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怎么计算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如下: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3、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 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在哪些情形下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是法定的,如果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不能主张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如果超过一年,还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话,因为这种情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可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所以,劳动者不能以此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工资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怎么计算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如下: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3、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 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