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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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并不能以此否定双方间的劳动关系,以下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提供给劳动者的工作证、服务证,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聘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并不能以此否定双方间的劳动关系,以下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提供给劳动者的工作证、服务证,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聘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