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中中央政府的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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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对特别行政区享有以下几种权力:
1.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外交部在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2.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派驻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在必要时,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3.中央人民政府依照基本法的规定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4.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5.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
6.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权。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中央行使的权利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四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
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五条,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十二条 澳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澳门有关的外交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澳门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中央人民政府授权澳门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第十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澳门的防务。澳门政府负责维持澳门的社会治安。
第十五条 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任免澳门行政长官、政府主要官员和检察长。
第十六条 澳门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自行处理澳门的行政事务。
1.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外交部在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2.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派驻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在必要时,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3.中央人民政府依照基本法的规定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4.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5.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
6.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权。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中央行使的权利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四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
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五条,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十二条 澳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澳门有关的外交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澳门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中央人民政府授权澳门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第十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澳门的防务。澳门政府负责维持澳门的社会治安。
第十五条 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任免澳门行政长官、政府主要官员和检察长。
第十六条 澳门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自行处理澳门的行政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