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执行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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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村居民”作为界定农民工标准的。但随着城乡一体化和户籍制度改革,如果单纯以户籍簿来判断某一个人是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可能是有难度的。按照陕西省政府2015年4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如果身份证上的住所地地址为***村**组,也还好判断;但如果改为***社区**组呢,是不是需要提供宅基地、责任田、自留地证明,以证明自己的农村居民实质属性?如果以拥有责任田为标准,现实中出现的已在城镇经商务工、买车买房多年,生产与生活方式与城镇居民并无二异的这部分群体,可否继续以农民工看待?另外,就算界定标准完全清晰了,进入某单位时属于农民工身份,过了一段时间所在村组列入城市拆迁改造范围,村组整体转为城镇户籍,宅基地、责任田、自留地全部征收且补偿到位,恰好这个时候出现拖欠工资现象,还能不能按照《条例》给予农民工工资特殊保护?别嫌我矫情啊,法律的魅力就是思辨。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4-21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执行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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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作为界定农民工标准的。但随着城乡一体化和户籍制度改革,如果单纯以户籍簿来判断某一个人是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可能是有难度的。按照陕西省政府2015年4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如果身份证上的住所地地址为***村**组,也还好判断;但如果改为***社区**组呢,是不是需要提供宅基地、责任田、自留地证明,以证明自己的农村居民实质属性?如果以拥有责任田为标准,现实中出现的已在城镇经商务工、买车买房多年,生产与生活方式与城镇居民并无二异的这部分群体,可否继续以农民工看待?另外,就算界定标准完全清晰了,进入某单位时属于农民工身份,过了一段时间所在村组列入城市拆迁改造范围,村组整体转为城镇户籍,宅基地、责任田、自留地全部征收且补偿到位,恰好这个时候出现拖欠工资现象,还能不能按照《条例》给予农民工工资特殊保护?别嫌我矫情啊,法律的魅力就是思辨。
二、用人单位是否与农民工形成劳动关系?《条例》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均有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的规定,但《条例》中没有任何一条直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虽然在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和第五十条中出现“劳动合同”,但与订立义务没有直接关联。此处的书面约定是否可以理解为“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最高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59条规定,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农民工的劳动关系问题从理论层面到裁判实务都是非常复杂的,《条例》用“书面约定”而不直接用“劳动合同”,改变了《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的一元化立法模式,体现了立法者对农民工劳动关系问题的审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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