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假阿迪达斯及耐克鞋摊主被判6个月罚金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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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多岁的河北女人韩某,在大红门鞋城销售假阿迪达斯、耐克运动鞋时被执法人员查获,并在其租用的两个仓库内起获9000双假阿迪达斯、耐克运动鞋。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009年4月起,韩某伙同他人在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鞋城的摊位销售阿迪达斯和耐克运动鞋。2009年8月20日,执法人员在其租用的位于本市大红门西前街的两个仓库内起获阿迪达斯运动鞋2680双、耐克运动鞋6320双。经鉴定,上述运动鞋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0万余元。
开庭审理时,韩某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认为,韩某属于犯罪未遂,认罪态度较好,且为初犯,希望法庭对其减轻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获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韩某有犯罪未遂情节,且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故对其减轻处罚。据此做出了上述判决。
对于上述判决,韩某没有提起上诉。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罚款是怎么计算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处罚是不存在的罚款的,但是是存在罚金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罚金的数额法律中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结合涉案金额或违法所得金额来确定罚金的数额。
《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9年4月起,韩某伙同他人在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鞋城的摊位销售阿迪达斯和耐克运动鞋。2009年8月20日,执法人员在其租用的位于本市大红门西前街的两个仓库内起获阿迪达斯运动鞋2680双、耐克运动鞋6320双。经鉴定,上述运动鞋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0万余元。
开庭审理时,韩某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认为,韩某属于犯罪未遂,认罪态度较好,且为初犯,希望法庭对其减轻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获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韩某有犯罪未遂情节,且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故对其减轻处罚。据此做出了上述判决。
对于上述判决,韩某没有提起上诉。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罚款是怎么计算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处罚是不存在的罚款的,但是是存在罚金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罚金的数额法律中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结合涉案金额或违法所得金额来确定罚金的数额。
《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