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买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不能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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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买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不能分割吗?杭州婚姻律师解答:不一定!
杭州婚姻律师办理离婚案件时,会遇到夫妻婚内买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问题。离婚时,一方说是买给子女,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另一方说并不是赠与给未成年子女的,只是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依然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分割。
对于夫妻共同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问题,法院的观点是,并不当然视为赠与,如果产权登记在该子女名下,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而是会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真实意思表示。
不动产产权登记的权利人,推定为真正权利人的效力,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对外效力是指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后,会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从而认定公示效力。对内效力是指在权利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应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
实际案例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而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夫妻的真实意思是使未成年子女成为该房屋产权的权利人,因此,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未必是未成年子女。
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审查重点是,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购房时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而是处于其他原因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法院会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予以分割。
一、离婚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分配
离婚后一年内,离婚协议可反悔,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在受理后,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处理:
①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按照中国的国情,父母给子女买房签订书面房屋赠与合同的可能性很小,一般认为:父母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是单独赠与给子女,属于子女的婚前财产,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及未来媳/婿共同名下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杭州婚姻律师办理离婚案件时,会遇到夫妻婚内买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问题。离婚时,一方说是买给子女,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另一方说并不是赠与给未成年子女的,只是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依然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分割。
对于夫妻共同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问题,法院的观点是,并不当然视为赠与,如果产权登记在该子女名下,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而是会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真实意思表示。
不动产产权登记的权利人,推定为真正权利人的效力,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对外效力是指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后,会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从而认定公示效力。对内效力是指在权利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应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
实际案例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而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夫妻的真实意思是使未成年子女成为该房屋产权的权利人,因此,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未必是未成年子女。
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审查重点是,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购房时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而是处于其他原因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法院会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予以分割。
一、离婚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分配
离婚后一年内,离婚协议可反悔,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在受理后,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处理:
①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按照中国的国情,父母给子女买房签订书面房屋赠与合同的可能性很小,一般认为:父母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是单独赠与给子女,属于子女的婚前财产,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及未来媳/婿共同名下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