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资质评估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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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亲,您好,很荣幸为您解答:
消防资质评估要求如下:
1. 法人资格,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2. 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 注册消防工程师8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4人;
4. 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消防安全评估(一级)资质应申请条件:
1. 取得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2. 注册资本400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
3. 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4. 注册消防工程师12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8人;
5. 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6. 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十项单体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4-01-07
消防资质评估有哪些要求
亲,您好,很荣幸为您解答。消防资质评估要求如下: 1. 法人资格,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2. 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 注册消防工程师8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4人; 4. 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消防安全评估(一级)资质应申请条件: 1. 取得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2. 注册资本400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 3. 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4. 注册消防工程师12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8人; 5. 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6. 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十项单体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请问,从哪些规范可以查到,消防资格评估和申报条件(江苏省),我需要具体的规范名称
法律分析: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二楼D厅市公安局消防局第126-127号窗口领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申请表也可通过本网页附件下载)。 第二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可直接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出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不予受理凭证》。 第三步:市公安局消防局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审查,并在审批期间组织专家评审,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步:窗口工作人员在承诺办结时限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有哪些相关的规范呢?我需要这些规范的名称
法律依据: 《消防法》第三十四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除了消防法,还有其他的规范吗?就是关于工作场所面积之类的,我只要这些规范名称。
《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三条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 只有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消防验收备案。 * 对于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按照住建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二款规定: *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设(筑)工程包括: *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 * 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 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还有别的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消防维保法律依据及适用范围 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依据: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2.《河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豫政办〔2013〕98号)第二十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对自动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维护保养记录和检测报告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适用范围: 《河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豫政办〔2013〕98号)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备以下任一项条件的单位和场所: (一)单层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者建筑总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经营易燃可燃物品的商场; (二)位于建筑的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总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位于建筑的首层以下或者四层以上建筑总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 (三)总储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甲、乙类可燃气体和总储量超过3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 (四)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 (五)建筑总面积超过4000平方米的地下公众聚集场所; (六)生产可燃易燃物品且单个生产加工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七)其他发生火灾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和场所。
是关于消防资格评估的规范
(一) 单层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者建筑总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经营易燃可燃物品的商场; (二) 位于建筑的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总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位于建筑的首层以下或者四层以上建筑总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 (三) 总储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甲、乙类可燃气体和总储量超过3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 (四)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 (五) 建筑总面积超过4000平方米的地下公众聚集场所; (六) 生产可燃易燃物品且单个生产加工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有点答非所问
亲~这已经是大部分的国家法规了哦~还有一些地方法规会有更严格的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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