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状态性能评定的分级加载试验时,确定相应的检测荷载实测值的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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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试验开始前应进行预加载,检验支座是否平稳,仪表及加载设备是否正常,并对仪表设备进行调零。预加载应控制试件在弹性范围内受力,不应产生裂缝及其他形式的加载残余值。5.3.2 结构试验的加载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索性试验的加载程序应根据试验目的及受力特点确定; 2 验证性试验宜分级进行加载;荷载分级应包括各级临界试验荷载值; 3 当以位移控制加载时,应首先确定试件的屈服位移值,再以屈服位移值的倍数控制加载等级。5.3.3 验证性试验的分级加载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达到使用状态试验荷载值Qs(Fs)以前,每级加载值不宜大于0.20Qs(0.20Fs);超过Qs(Fs)以后,每级加载值不宜大于0.10Qs(0.10Fs);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5-06
使用状态性能评定的分级加载试验时,确定相应的检测荷载实测值的原则是什么
结构试验开始前应进行预加载,检验支座是否平稳,仪表及加载设备是否正常,并对仪表设备进行调零。预加载应控制试件在弹性范围内受力,不应产生裂缝及其他形式的加载残余值。5.3.2 结构试验的加载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索性试验的加载程序应根据试验目的及受力特点确定; 2 验证性试验宜分级进行加载;荷载分级应包括各级临界试验荷载值; 3 当以位移控制加载时,应首先确定试件的屈服位移值,再以屈服位移值的倍数控制加载等级。5.3.3 验证性试验的分级加载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达到使用状态试验荷载值Qs(Fs)以前,每级加载值不宜大于0.20Qs(0.20Fs);超过Qs(Fs)以后,每级加载值不宜大于0.10Qs(0.10Fs);
3 加载到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试验阶段时,每级加载值不应大于承载力状态荷载设计值Qd(Fd)的0.05倍。5.3.4 验证性试验每级加载的持荷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级荷载加载完成后的持荷时间不应少于5min~10min,且每级加载时间宜相等; 2 在使用状态试验荷载值Qs(Fs)作用下,持荷时间不应少于15min;在开裂荷载计算值 作用下,持荷时间不宜少于15min;如荷载达到开裂荷载计算值前已经出现裂缝,则在开裂荷载计算值下的持荷时间不应少于5min~10min;
3 跨度较大的屋架、桁架及薄腹梁等试件,当不再进行承载力试验时,使用状态试验荷载值Qs(Fs)作用下的持荷时间不宜少于12h。5.3.5 分级加载试验时,试验荷载的实测值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在持荷时间完成后出现试验标志时,取该级荷载值作为试验荷载实测值; 2 在加载过程中出现试验标志时,取前一级荷载值作为试验荷载实测值; 3 在持荷过程中出现试验标志时,取该级荷载和前一级荷载的平均值作为试验荷载实测值。5.3.6 当采用缓慢平稳的持续加载方式时,取出现试验标志时所达到的最大荷载值作为试验荷载实测值。
5.3.7 当要求获得试件的实际承载力和破坏形态时,在试件出现承载力标志后,宜进行后期加载。后期加载应加载到荷载减退、试件断裂、结构解体等破坏状态,探讨试件的承载力裕量、破坏形态及实际的抗倒塌性能。后期加载的荷载等级及持荷时间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可适当增大加载间隔,缩短持荷时间,也可进行连续慢速加载直至试件破坏。5.3.8 对于需要研究试件恢复性能的试验,加载完成以后应按阶段分级卸载。卸载和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级卸载值可取为承载力试验荷载值的20%,也可按各级临界试验荷载逐级卸载; 2 卸载时,宜在各级临界试验荷载下持荷并量测各试验参数的残余值,直至卸载完毕; 3 全部卸载完成以后,宜经过一定的时间后重新量测残余变形、残余裂缝形态及最大裂缝宽度等,以检验试件的恢复性能。恢复性能的量测时间,对于一般结构构件取为lh,对新型结构和跨度较大的试件取为12h,也可根据需要确定时间。5.3.9 试件的自重和作用在其上的加载设备的重量,应作为试验荷载的一部分,并经计算后从加载值中扣除。试件自重和加载设备的重量应经实测或计算取得,并根据加载模式进行换算,对验证性试验其数值不宜大于使用状态试验荷载值的20%。5.3.10 当试件承受多组荷载作用时,施加于试件不同部位上的各组荷载宜按同一个比例加载和卸载。当试验方案对各组荷载的加载制度有特别要求时,应按确定的试验方案进行加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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