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社保缴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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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一、缴费基数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2941元,下限调整为3800元。
(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2941元,下限不得低于我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1410元。
(三)新业态从业人员等八类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2941元,下限调整为4588元。
二、缴费比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今年7至12月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4%,明年1至6月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
(二)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基准费率为0.8%,在实施浮动费率的基础上,再按省规定进行阶段性下调,调整后的费率分别为0.32%、0.48%、0.8%;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0.2%。
(三)工伤保险在实施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浮动档次和浮动办法的基础上,再按省规定进行阶段性下调,调整后的费率期间为0.1%~1.05%。
新业态从业人员等八类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所在从业单位的费率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缴费基数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2941元,下限调整为3800元。
(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2941元,下限不得低于我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1410元。
(三)新业态从业人员等八类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2941元,下限调整为4588元。
二、缴费比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今年7至12月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4%,明年1至6月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
(二)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基准费率为0.8%,在实施浮动费率的基础上,再按省规定进行阶段性下调,调整后的费率分别为0.32%、0.48%、0.8%;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0.2%。
(三)工伤保险在实施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浮动档次和浮动办法的基础上,再按省规定进行阶段性下调,调整后的费率期间为0.1%~1.05%。
新业态从业人员等八类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所在从业单位的费率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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