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最高可处违法货值金额几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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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食品生产经营者或生产者,应该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依照法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不得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它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不得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不得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卖给消费者。食品添加剂销售不符合标准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查收其违规食品,和生产工具、设备、原料等,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注销许可证。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其中,经营者负首要,必须先行赔付消费者损失,不得无视推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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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8-05
您好,我们是律临的律师,很高兴为您服务
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最高可处违法货值金额10倍罚款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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