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乙等五个国有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成立了一家大规模的股份有限公司。A企业委派的陈某担任公司董事长,陈某指派自己的女儿担任会计主管人员。后陈某的女儿出国,便将其工作移交给了王某,由人事科长进行监督交接。问:以上行为中有哪些不合法的地方?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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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陈某的女儿不能随便把工作交给别人,因为这是甲乙两个合资的,至少要经过董事会同意才可以,而不是他一个人说的算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1-03
1、甲乙等五个国有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成立了一家大规模的股份有限公司。A企业委派的陈某担任公司董事长,陈某指派自己的女儿担任会计主管人员。后陈某的女儿出国,便将其工作移交给了王某,由人事科长进行监督交接。问:以上行为中有哪些不合法的地方?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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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陈某的女儿不能随便把工作交给别人,因为这是甲乙两个合资的,至少要经过董事会同意才可以,而不是他一个人说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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