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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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二、注销卫生许可证的流程是:
1.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加盖申请人签章)。
2.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注销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
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窗口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注销《卫生许可证》。
三、卫生许可证到期更换所需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3.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变更单位名称的,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提交变更后的有效证明材料(转让协议、企业任命文件、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书等)及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变更单位地址门牌号码的,应提交地址门牌号变更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原卫生许可档案缺失或逾期失效的其他资料。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二、注销卫生许可证的流程是:
1.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加盖申请人签章)。
2.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注销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
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窗口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注销《卫生许可证》。
三、卫生许可证到期更换所需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3.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变更单位名称的,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提交变更后的有效证明材料(转让协议、企业任命文件、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书等)及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变更单位地址门牌号码的,应提交地址门牌号变更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原卫生许可档案缺失或逾期失效的其他资料。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