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与代理的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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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指的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办理特定事务的行为。如张三委托李四从A地运输一批货物到B地。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如张三授权给李四,李四以张三的名义去甲车店买了张三指定类型的汽车。在此情形下,张三是被代理人,李四是代理人,李四买车的法律后果归属张三,即张三应支付甲店购买款。
委托和代理,既可以同时存在,也可以分别存在。示例如下:
(1)仅有委托。甲委托邻居乙挪动楼下甲的自行车。
(2)仅有代理。甲的6岁小儿子被同学踩伤,甲代儿子提起民事诉讼。
(3)委托和代理同时存在。甲委托乙,让乙以甲的名义收取卖方货物。
当然,委托和代理也有不同之处,两者区别在于:
(1)产生的依据不同。委托通过合同订立,需要委托方和受托方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代理既可以通过委托而产生,也可以通过法定、指定或者单方授权产生,不需要双方意思表示。
(2)法律后果不同。委托合同约束的是委托方和受托方,代理的法律效力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
(3)行为性质不同。委托中,受托行为可以是单纯的事实行为(如受托人看管委托人物品),也可以是与第三方进行法律行为(如受托方接受委托,与第三方进行调解)。代理中,代理行为是法律行为,不包括事实行为。
一、居间合同发生的情形
居间合同的基础是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的发生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委托人主动找居间人。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记的求租人中为其找到了合适的人选一丙,丙是作为求租房屋的委托人,甲和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费(佣金),按我国目前此类居间合同的交易习惯,佣金是由求租人支付。
第二,居间人主动找委托人。居间人往往信息灵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卖,而急需购买此物的乙却不知道,甲向乙报告了订立合同的信息,并为乙订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务,使乙如愿在某地购买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向甲支付一定数额的佣金。
以上两种居间合同的基础都是委托合同。第一种情形甲和丙都是乙公司的委托人,第二种情形尽管是甲先找的乙,但最终乙转化为甲的委托人,由乙向其支付佣金。
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代理人是在委托人授权的前提下,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委托事务完成后,根据合同中有偿或无偿的约定,而决定是否向代理人支付报酬。居间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促成他人之间的交易,并获取报酬。所以居间合同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有偿性。
居间行为根据委托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提供订约机会的报告居间,也可以是提供介绍服务的媒介居间,还可以是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兼而有之的居间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和代理,既可以同时存在,也可以分别存在。示例如下:
(1)仅有委托。甲委托邻居乙挪动楼下甲的自行车。
(2)仅有代理。甲的6岁小儿子被同学踩伤,甲代儿子提起民事诉讼。
(3)委托和代理同时存在。甲委托乙,让乙以甲的名义收取卖方货物。
当然,委托和代理也有不同之处,两者区别在于:
(1)产生的依据不同。委托通过合同订立,需要委托方和受托方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代理既可以通过委托而产生,也可以通过法定、指定或者单方授权产生,不需要双方意思表示。
(2)法律后果不同。委托合同约束的是委托方和受托方,代理的法律效力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
(3)行为性质不同。委托中,受托行为可以是单纯的事实行为(如受托人看管委托人物品),也可以是与第三方进行法律行为(如受托方接受委托,与第三方进行调解)。代理中,代理行为是法律行为,不包括事实行为。
一、居间合同发生的情形
居间合同的基础是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的发生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委托人主动找居间人。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记的求租人中为其找到了合适的人选一丙,丙是作为求租房屋的委托人,甲和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费(佣金),按我国目前此类居间合同的交易习惯,佣金是由求租人支付。
第二,居间人主动找委托人。居间人往往信息灵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卖,而急需购买此物的乙却不知道,甲向乙报告了订立合同的信息,并为乙订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务,使乙如愿在某地购买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向甲支付一定数额的佣金。
以上两种居间合同的基础都是委托合同。第一种情形甲和丙都是乙公司的委托人,第二种情形尽管是甲先找的乙,但最终乙转化为甲的委托人,由乙向其支付佣金。
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代理人是在委托人授权的前提下,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委托事务完成后,根据合同中有偿或无偿的约定,而决定是否向代理人支付报酬。居间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促成他人之间的交易,并获取报酬。所以居间合同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有偿性。
居间行为根据委托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提供订约机会的报告居间,也可以是提供介绍服务的媒介居间,还可以是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兼而有之的居间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