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辞职后公积金怎么办

唐玉娟
2022-12-19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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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可以提取的。准备资料:首先要准备原单位辞职证明,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办理流程:本人携带单位辞职证明,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到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所在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一、辞职后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钱
辞职后,可以凭借解除劳动关系合同、有些地区居民办理的还有失业证、身份证办理提取。
离职的提取属于销户提取,就是提取职工的公积金账户里的全部余额。部分地区对辞职的提取有时间限制。有两年内不得提取,有两年再次就业才能提取等要求。如果职工离职一年后没有找到新工作,可以凭借社区待业证明进行办理销户,并且提取全部余额。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二、昆明公积金租房提取需要什么手续
(一)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由职工本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及有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办理,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配偶、家庭同户成员、单位经办人员办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原则上须转移到职工本人账户或者专项用途的账户。
1、委托配偶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结婚证和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
2、委托家庭同户成员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职工本人的授权委托书(签名加手印)、证明是家庭同户成员的户口本或者公安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同户成员的证明、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委托单位经办人员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经过单位盖章证实的职工本人的授权委托书(签名加手印)、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超过房价总额。拥有房屋产权的共同买受人(配偶、未成年子女除外),按份额提取本人账户内不超过所占份额的住房公积金:
1、房屋共有权证中明确产权份额的按份额提取;
2、房屋共有权证中未明确产权份额的,买受人及拥有房屋产权的共同买受人按平均份额提取。
(三)职工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共同还款人、拥有房屋产权的共同买受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该笔贷款合同中的住房贷款,在该笔贷款未还清前,共同还
款人、房屋共同买受人不得以任何其它事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职工购买商住两用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可以提取金额应减去商业用房的价款;购房时发生贷款的,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时也应扣除商业用房的贷款额度,房屋性质不明确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不符合规划建设规定的房屋和购买非自住住房(如商业性质的公寓、商铺用房、写字楼、车库、车位等)以及房屋装修,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在昆明行政辖区以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职工或者配偶,在购房当地无工作单位或者无公安管理部门出具的常住证明等相关资料,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铁路、石油等行业的职工,由其行业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办理。
(六)职工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含共同买受人、共同还款人),在还贷过程中,住房公积金不得提取销户,其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也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挪作它用。
(七)职工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了《住房公积金委托扣划还贷协议》或者与银行签订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冲还贷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办理提取。
(八)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未按批准用途使用的,在申请人未纠正之前,不得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除追回骗取、套取的住房公积金外,自追回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办理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的资料,除职工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转移证明、授权委托书需收取原件外,其它证明材料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要什么手续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手续有:
1、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要向原单位开具证明,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2、职工应当持单位开具的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该准备的资料有:
1、提取申请书,可以在相关网站上下载;
2、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提取人名下的公积金联名卡或本市开户的工、建、农借记卡之一;
4、结婚证或户口簿,如果是提取房主本人的公积金则不需提供,如果是提取房主配偶的公积金就需要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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