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2008年
1个回答
关注
展开全部
亲,您好~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2008年共有十八章、一百一十三条,与旧版公务员法相比,增加了6条,实质性修改49条,个别文字修改16条,条文顺序调整2条。其中,从目录方面看,第三章从“职务与级别”改成了“职务、职级与级别”;第六章从“职务任免”改成了“职务、职级任免”;第七章从“职务升降”改成了“职务、职级升降”;第九章从“惩戒”改成了“监督与惩戒”。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3-03-16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2008年
亲,您好~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2008年共有十八章、一百一十三条,与旧版公务员法相比,增加了6条,实质性修改49条,个别文字修改16条,条文顺序调整2条。其中,从目录方面看,第三章从“职务与级别”改成了“职务、职级与级别”;第六章从“职务任免”改成了“职务、职级任免”;第七章从“职务升降”改成了“职务、职级升降”;第九章从“惩戒”改成了“监督与惩戒”。
具体来说,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相应的级别。领导职务对应的级别,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对应的级别是: (一)一级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 (二)二级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三)一级调研员:十七级至十一级; (四)二级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五)三级调研员:十九级至十三级; (六)四级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七)一级主任科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八)二级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九)三级主任科员: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十)四级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一级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十二)二级科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最低职级是: (一)厅局级正职:一级巡视员; (二)厅局级副职:二级巡视员; (三)县处级正职:二级调研员; (四)县处级副职:四级调研员; (五)乡科级正职:二级主任科员; (六)乡科级副职:四级主任科员。 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晋升一级巡视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或者二级巡视员4年以上; (二)晋升二级巡视员,应当任一级调研员4年以上; (三)晋升一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正职或者二级调研员3年以上; (四)晋升二级调研员,应当任三级调研员2年以上; (五)晋升三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或者四级调研员2年以上; (六)晋升四级调研员,应当任一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七)晋升一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或者二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八)晋升二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三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九)晋升三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或者四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十)晋升四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一级科员2年以上; (十一)晋升一级科员,应当任二级科员2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