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保险合同时如何退还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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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解除时保险费的退还如下:
1、投保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2、保险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的约定,扣除应收部分后,退还保险单剩余的现金价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者清渗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首脊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正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2、保险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的约定,扣除应收部分后,退还保险单剩余的现金价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者清渗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首脊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正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