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制在汉唐明三作用的具体史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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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唐朝监察体系的完整性体现在:唐朝建立到各地方州县为一体的严密完整监察系统。
体系的完整体现在:唐朝监察制度有独立于行政的御史制度,谏官制度,封驳官制度,还有三省内部监察制度,此外在地方也有巡察制度,这些监察制度相互联系,构成了一个严密的网状机构。
唐朝监察制度的特点:
1. 监察体系完整,机构健全
唐朝监察机构健全,在继承了隋朝的御史制度和谏官制度之后又有所发展。主要表现为:在中央,御史台仍然是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御史的人数和监察的规模都有所扩大,官位也有所提升。在武则天时期御史分为了左右肃政台,将监察机构进一步细化;在唐玄宗时期,又将御史台的下属机构分为台院、察院和殿院,三机构分工明确,相互协调合作。在唐朝后期,出现了察院,对监察功能的发挥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2. 官吏位卑权重,独立性强
封建社会监察制度的建立,是皇帝加强中央集权的体现,监察官员主要是监督权贵,因此权力很大,但唐朝皇帝为了防止监察官吏因位高权重而危及统治,大多时候都将监察官的官位定的较低。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3-12-25
监察制在汉唐明三作用的具体史实
唐朝监察体系的完整性体现在唐朝建立到各地方州县为一体的严密完整监察系统。体系的完整体现在唐朝监察制度有独立于行政的御史制度,谏官制度,封驳官制度,还有三省内部监察制度,此外在地方也有巡察制度,这些监察制度相互联系,构成了一个严密的网状机构。 唐朝监察制度的特点 1. 监察体系完整,机构健全 唐朝监察机构健全,在继承了隋朝的御史制度和谏官制度之后又有所发展。主要表现为:在中央,御史台仍然是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御史的人数和监察的规模都有所扩大,官位也有所提升。在武则天时期御史分为了左右肃政台,将监察机构进一步细化;在唐玄宗时期,又将御史台的下属机构分为台院、察院和殿院,三机构分工明确,相互协调合作。在唐朝后期,出现了察院,对监察功能的发挥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2. 官吏位卑权重,独立性强 封建社会监察制度的建立,是皇帝加强中央集权的体现,监察官员主要是监督权贵,因此权力很大,但唐朝皇帝为了防止监察官吏因位高权重而危及统治,大多时候都将监察官的官位定的较低。
# 中国封建监察制度的萌芽与演变 中国封建监察制度的萌芽可以追溯到前秦时期,形成于秦汉,发展于魏晋南北朝,到了隋唐时期日趋成熟。 唐朝监察制度在继承前朝的基础上,历经二百八十九年的发展,形成了一套以御史监察制度和谏官制度相协调、中央监察与地方监察相统一、以及御史监察制度、三省内部监察机制和皇权之间相制衡的监察体系。这一体系代表了中国封建社会发展至唐朝时期的最高水平,是对历朝监察制度的一次集成总结,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适时改革和创新,走向了成熟。它也是后世历代监察制度发展演变的重要蓝本,开启了中国监察史的又一页新篇章。 因此,唐朝的监察制度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汉代的监察制度设计如下: 从中央到地方,不是由一个监察机关全权负责,而是建立了多元化的监察机构来分享监察权,并相互制衡。 在中央,有御史府、司隶校尉和丞相司直三足鼎立的局势。三者的相互制衡有效地限制了相权,维护了皇权的尊严。 在地方,郡、县、乡也分别设有刺史、督邮、廷掾三级监察官。刺史监督郡太守,不隶属于郡太守;督邮隶属郡太守,在监督廷掾的同时,又可以监督刺史。这样使得刺史与郡太守互相制衡和牵制,使得地方官吏贪污腐化的成本加大,有效地遏制了地方官僚主义势力的膨胀。 多元监察机构的设置,牵制平衡的均态,既维护了皇权的至高无上,又保证了地方的稳定,有效遏制了地方官僚的贪污腐化和地方行政、监察势力的壮大,打击了地方官吏与地方豪强势力的勾结,巩固了汉朝统治基础的稳定和国家的安定。 此外,还有以小督大、以卑临尊的制度设置。监察官位卑权重是封建政治体制的经验所得。一方面品秩低得监察官易于为皇帝掌控,能够让皇帝实时了解官员的情况;另一方面,监察官品质低下,任期较短,可防止监察官结交权贵,拉帮结派,坐大势力,形成关系网,威胁皇权。所以汉代的监察官普遍品质不高,但往往能监察位及三公的重臣皇。
汉代的监察制度设计 从中央到地方,汉代的监察制度并不是由单一的监察机关全权负责,而是建立了多元化的监察机构来分享监察权,并相互制衡。在中央,御史府、司隶校尉和丞相司直三足鼎立,三者相互制衡,有效地限制了相权,维护了皇权的尊严。在地方,郡、县、乡也分别设有刺史、督邮、廷掾三级监察官。刺史监督郡太守,并不隶属于郡太守。而督邮隶属于郡太守,在监督廷掾的同时,又可以监督刺史。这样的设置使得刺史与郡太守互相制衡和牵制,使得地方官吏贪污腐化的成本加大,有效地遏制了地方官僚主义势力的膨胀。 多元监察机构的设置,以及相互之间的牵制平衡,既维护了皇权的至高无上,又保证了地方的稳定。这有效遏制了地方官僚的贪污腐化和地方行政、监察势力的壮大,打击了地方官吏与地方豪强势力的勾结,巩固了汉朝统治基础的稳定和国家的安定。这种“以小督大,以卑临尊”的制度设置,是封建政治体制的经验所得。一方面,品秩低的监察官易于为皇帝掌控,能让皇帝实时了解官员的情况;另一方面,监察官品质低下,任期较短,可防止监察官结交权贵,拉帮结派,坐大势力,形成关系网,威胁皇权。所以,汉代的监察官普遍品质不高,但往往能监察位及三公的重臣皇。
所以,汉代的监察官普遍品质不高,但往往能监察位及三公的重臣皇亲,并保持着相当的威慑力量。 例如,官千石的御史中丞可以监察官万石的丞相,官六百石的刺史监察官二千石的郡守。 这种方法被后世学者所称道,他们说:“夫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权之重,此小大相制,内外相维之意也”。
汉唐明三朝监察制度的共同作用: (一)“同构性”——监察机构设置的大同小异 不管世时怎样变化,王朝怎样被推翻重建,亦不论是汉民族或少数民族执政,历代王朝总的监察机构、整个监察机构的设置无多大变化,连机构名称、官名和品位都大同小异。中央一级官高位显,拥有大权。但担任对地方监察的官员,职衔却较低,大多为七品官。这是一种以小制大的方法,迫使执行监察任务的官员兢兢业业努力勤政。监察机构设置反映了封建王朝政治体制的超稳定性。亦折射出封建统治集团的共同的阶级属性。当然,随着历史和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各王朝建立时所处的不同的时代背景和其它原因,其监察制度的监察机制,运作方式等必然有所变化。 (二)差异性——强化皇权政治的需要 推动历朝历代监察制度在“度”的范围内变化的原因固然很多,但根本的一条是为了加强皇权。一部封建监察制度史,从某种意义上看,可说是一部维护皇权独裁史。历代统治者在弱化对自己监督的同时,必然加强对中央和地方官吏的监察,历代监察制度的变化,新的运行机制的建立的总原则就是有利于皇权的强化。西汉武帝时创立的“刺史制度”,便是证明。汉武帝时,疆域不断扩大,行政机构,郡国数亦大为增加。
汉武帝时,疆域不断扩大,行政机构、郡国数亦大为增加,原有监察系统已不适应统治的需要。 汉初,对地方的监督一是派员常驻,二是不定期派监察御史巡察各郡。这种方法很快显现出它的弱点:一是管理较为混乱,头绪纷然难理;二是中央常年派驻地方的监察官员时与诸侯王或地方长官相互勾结、屡生叛乱,御史监察已不可信。 武帝元封五年始下决心“初置部刺史”。汉武帝设计建立的刺史监察体制和它的运转模式,确有独到之处。 首先,刺史由皇帝直接委派出刺地方,垂直向下延伸皇权,无任何官吏可敢与之抗衡。 第二,职权明确,任务单一,刺史只管监察,对象主要州一级的地方长官。 第三,刺史虽说权力很大,但所受限制亦大,他只能以“六条”问事,超出六条范围问事即为违法,对官吏只有“劾奏”权,没有罢免权处罚权。另外,刺史官阶不高,奉禄只有六百石,在职九年后,才可望升迁。这就迫使刺史竭尽全力去“纠劾”。 第四,刺史本人受到双重监督,它的活动直接受御史中丞和丞相司直的指挥和监督,刺史轻易不敢有越轨之举。这种职权分明的监察制度对汉朝加强地方的控制起了重要的作用。 (三)异化性——统治者手中的“双刃剑” 历朝统治者为加大监察力度,使用的手段大致有二:
一是提高中央监察官员的级别,使其机构和长官具有权威性。 二是在具体操作上,历代的作法可归结为二句话:以小制大,以内制外。即负责巡查地方的监察御史官职很低,一般为七品,而官(监察官)属中央机构官员,代表皇帝和朝廷外出视事。这种以小制大,以内制外的办法,既可以提高执行监察的权威性,便于对地方的控制,又可以抑制他们飞扬拔扈滥用权力。 统治者的用心不可谓不良苦,然而事物总是有它的两面性:在加大监察机构的权力的同时,也隐伏着监察权力的异化。因此当监察者一旦失去或摆脱了被监察的时候,就成为封建王朝的对立面,成为加速王朝崩溃的催化剂。 然而当监察者一旦失去或摆脱了被监察的时候,便开始异化,而成为封建王朝的对立面,成为加速王朝崩溃的催化剂。统治者手中的这把监察之剑,弄不好会割伤自己。 (四)脆弱性——“强干弱枝”最终与己愿违 中国历代监察制度都有一个明显的缺陷,那就是对京师百官的监察重于对地方官吏的监察。这无论从官职高低的设置,赋予权力的大小,或是从组织系统上来看,均是如此。监察京师的官员,官高位显,巡查地方的监御史则官低位末。
在组织机构上,中央派驻地方的监察御史往往只设于省级,将机构设到府一级的朝代很少,府以下的县乃至县以下的行政组织,则几乎没有。专司监察的官员,绝大多数是府县长官或副手兼领,或“自纠”。 为什么呢?大概他们认为最直接危及王朝存亡的威胁主要来自朝廷中的显贵大臣。史实也确实如此,很多王朝皇位的更迭往往是官廷政变所致,对那些手握各种大权的“三公九卿”们自然是放心不下,于是察监的重点便放到他们身上,而形成“强干弱枝”的监察模式。 将这种模式再作分析,便可发现,此种作法归根结底是极端个人主义的产物,说穿了,是为了他们自己能坐稳皇位。他们最关心也最耽心的是官廷政变。因为,一旦大权旁落,那些忠于主子的臣下们,包括监察员们每每看风使舵,另随新的权势者,皇位也就岌岌可危了。 封建王朝监察制度的脆弱性,还表现在他的制约机制上。无论何朝的监察手段怎样严密如何周全,监察的组织路线却是始终不变的:用官吏监察官吏。纵观历朝历代还没有发现有发动庶民对官吏进行监察的记载。 总之,历代封建王朝的监察制度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对于我们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巩固,曾经起过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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