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小于2000建筑高度小于15m时,其不燃烧体隔墙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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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小于2000建筑高度小于15m时,其不燃烧体隔墙和楼并不完整,是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小于2000建筑高度小于15m时,其不燃烧体隔墙和楼不低于1.5,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7-21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小于2000建筑高度小于15m时,其不燃烧体隔墙和楼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小于2000建筑高度小于15m时,其不燃烧体隔墙和楼并不完整,是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小于2000建筑高度小于15m时,其不燃烧体隔墙和楼不低于1.5,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
1 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m; 2 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m2; 3 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20人。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颁布机关】 公安部 【颁布日期】 2007—06-13
A.2、5h、2h。 B.2h、1h。 C.2h、1、5h。 D.1h、0、5h。 选哪个
A.2、5h、2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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