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和大产权房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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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发展商的产权而言,将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的一个产权分割来的。
2、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的,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
3、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的,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又被称为乡产权,乡产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第一种和第二种的小产权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购房款,或转让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就可以自由买卖,其法律规定较为明确。而第三种小产权的法律属性存在较大争议,而且拿不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
一、深圳小产权房政策
小产权房最新政策:
1、小产权房不得发证,同时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严禁搞虚假土地登记,严禁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
2、针对已经购买小产权的家庭,因房屋无法收回,所以会对于部分阻碍深圳城市规划发展的房屋给予拆除并支付补贴,对未拆除的房屋也不能颁发房产证;
3、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
大产权房和小产权房的区别:
1、依据不同。小产权房的房产证由乡镇政府颁发,职工并没有实际的产权,大产权房的房产证由国家颁发,被国家认可和接受;
2、方式不同。职工想要转让小产权房的话,必须在购买五年之后才能够进行,职工可以自由出售或转让大产权房,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3、性质不同。小产权房的建设用地一般是归乡政府集体所有,并且这类房产只能由这个乡的村民购买居住,大产权房的用地是由国家划拨或者转让的,销售对象可以是任何人。
二、小产权房没有房产证能过户吗
小产权房没有房产证不能过户。小产权房是指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小产权房是无法过户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2、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的,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
3、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的,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又被称为乡产权,乡产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第一种和第二种的小产权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购房款,或转让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就可以自由买卖,其法律规定较为明确。而第三种小产权的法律属性存在较大争议,而且拿不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
一、深圳小产权房政策
小产权房最新政策:
1、小产权房不得发证,同时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严禁搞虚假土地登记,严禁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
2、针对已经购买小产权的家庭,因房屋无法收回,所以会对于部分阻碍深圳城市规划发展的房屋给予拆除并支付补贴,对未拆除的房屋也不能颁发房产证;
3、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
大产权房和小产权房的区别:
1、依据不同。小产权房的房产证由乡镇政府颁发,职工并没有实际的产权,大产权房的房产证由国家颁发,被国家认可和接受;
2、方式不同。职工想要转让小产权房的话,必须在购买五年之后才能够进行,职工可以自由出售或转让大产权房,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3、性质不同。小产权房的建设用地一般是归乡政府集体所有,并且这类房产只能由这个乡的村民购买居住,大产权房的用地是由国家划拨或者转让的,销售对象可以是任何人。
二、小产权房没有房产证能过户吗
小产权房没有房产证不能过户。小产权房是指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小产权房是无法过户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