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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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二审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径行判决、裁定: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需要对原证据重新审查或者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应当开庭审理。对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和事实清楚,只是定性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可以在询问当事人后径行裁判。2、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3、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4、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衍生问题:
第一审和第二审有什么区别?
1.审查的诉讼请求与第一审有所区别。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这一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并不一定要对原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全面的审查,可以只就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即针对上诉人提出的原判决。裁定中需要撤销或者变更的部分案件事实,以及上诉人在上诉中主张的民事权利有无事实根据进行审查。同时,对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作全面审查。2.某些上诉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而第一审案件必须全部开庭审理。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这一规定明确了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案件是原则,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是例外。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仍然要询问当事人,只有在事实核对清楚的情况下,才可以不开庭审理。3.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案件,可以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4.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案件,必须全部组成合议庭进行,即使是事实核对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案件,也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适用第一审程序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独任审理的规定
1、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二审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径行判决、裁定: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需要对原证据重新审查或者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应当开庭审理。对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和事实清楚,只是定性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可以在询问当事人后径行裁判。2、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3、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4、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衍生问题:
第一审和第二审有什么区别?
1.审查的诉讼请求与第一审有所区别。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这一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并不一定要对原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全面的审查,可以只就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即针对上诉人提出的原判决。裁定中需要撤销或者变更的部分案件事实,以及上诉人在上诉中主张的民事权利有无事实根据进行审查。同时,对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作全面审查。2.某些上诉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而第一审案件必须全部开庭审理。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这一规定明确了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案件是原则,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是例外。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仍然要询问当事人,只有在事实核对清楚的情况下,才可以不开庭审理。3.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案件,可以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4.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案件,必须全部组成合议庭进行,即使是事实核对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案件,也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适用第一审程序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独任审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