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如何用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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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房如何用公积金?
符合提取公积金的条件有以下几种情况:购买自住住房的、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出境定居的、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支付房租的、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在上列中就有租房可以申请提取公积了。要提取的话,如果你的住房公积金的银行卡还没有激活,要拿身份证去相应的银行去激活。要不无法转账到你的账户。去房管所开无房证明:拿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去当地的房管那里,先写好无房申请表,再把身份证及复印件和申请表,让房管所出一个无房证明。去国土资源管理局开不动产证明:拿本人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去国土局开一个没有购房或没有登记在册的自建房的证明。去住房公积金办理处申请:拿着房管所和国土局开的证明、本人的身份证和复印件、户口本(如果结婚的,夫妻不在同一户口本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公积金银行卡复印件、填写公积金申请表(申请理由在“租房”那里打勾)。第一次办理成功后会在3至8个工作日到账。第二次我去办理的话是马上到账。是否要租房证明看各地方的要求(现在是简化了)。我们这里就不用,是按当地租房的平均价给。租房额度:一般情况下租住公租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房的,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如果没有证明的话就按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来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二、成都租房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
成都租房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
一、职工身份证原件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储蓄账户。
二、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原件。职工未婚的,应出具单身声明(见附件)。
三、本人及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房证明。
四、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租房备案凭证。
五、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第三、四、五项材料,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相关管理部门查询确定,职工无需提供)
二、提取公积金如何提取公积金的呢?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三、应如何提取公积金?
提取公积金办理流程如下:
1、本人携带单位退休证明、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到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所在的公积金管理中心;
2、工作人员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要求支付公积金的银行窗口办理公积金储蓄卡;
3、材料审核一般为5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后可直接从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
提取公积金准备材料:首先准备原单位退休证明、个人身份证、户口簿。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符合提取公积金的条件有以下几种情况:购买自住住房的、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出境定居的、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支付房租的、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在上列中就有租房可以申请提取公积了。要提取的话,如果你的住房公积金的银行卡还没有激活,要拿身份证去相应的银行去激活。要不无法转账到你的账户。去房管所开无房证明:拿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去当地的房管那里,先写好无房申请表,再把身份证及复印件和申请表,让房管所出一个无房证明。去国土资源管理局开不动产证明:拿本人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去国土局开一个没有购房或没有登记在册的自建房的证明。去住房公积金办理处申请:拿着房管所和国土局开的证明、本人的身份证和复印件、户口本(如果结婚的,夫妻不在同一户口本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公积金银行卡复印件、填写公积金申请表(申请理由在“租房”那里打勾)。第一次办理成功后会在3至8个工作日到账。第二次我去办理的话是马上到账。是否要租房证明看各地方的要求(现在是简化了)。我们这里就不用,是按当地租房的平均价给。租房额度:一般情况下租住公租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房的,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如果没有证明的话就按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来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二、成都租房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
成都租房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
一、职工身份证原件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储蓄账户。
二、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原件。职工未婚的,应出具单身声明(见附件)。
三、本人及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房证明。
四、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租房备案凭证。
五、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第三、四、五项材料,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相关管理部门查询确定,职工无需提供)
二、提取公积金如何提取公积金的呢?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三、应如何提取公积金?
提取公积金办理流程如下:
1、本人携带单位退休证明、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到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所在的公积金管理中心;
2、工作人员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要求支付公积金的银行窗口办理公积金储蓄卡;
3、材料审核一般为5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后可直接从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
提取公积金准备材料:首先准备原单位退休证明、个人身份证、户口簿。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