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监监狱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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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监即执行全封闭管理。例如在疫情期间监狱实行封监,所有监狱一律停止人员进出监管区域,除生活、防疫必须物资运输车辆外,一律停止车辆进出监管区域;监狱所有场所一律实行消杀;对所有罪犯了解心理身体健康状况;每2小时对所有人员进行一次体温检测;所有民警、罪犯一律佩戴口罩;所有身体不适的罪犯一律第一时间到监狱医院就诊;所有监狱都建立独立隔离观察场所和应急隔离治疗点严阵以待。
一、破坏监管秩序罪的行为表现有哪些
(1)殴打监管人员。所谓殴打,是指对监管人员实施拳打脚踢等轻微的暴力,其意在造成监管人员的肉体痛苦,一般不会造成被殴打者身体组织完整及身体器官功能的破坏。即使造成破坏,也只限于轻伤的范围。如果致人重伤甚或死亡的,则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论处。所谓监管人员,则是指在监狱、未成年犯管教年、劳动改造队、看守所、拘役所等监管场所依法对罪犯实行监督、管教的工作人员。
(2)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所谓组织,是指利用诸如劝说、利诱、蛊惑、勾引、威胁、挑拨等手段召集、纠合他人一起去实施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至于组织者本身是否实施破坏行为的实行行为以及被组织者是否实施了破坏行为,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被监管人,在这里不仅指罪犯,也包括与组织者在同一监管场所的所有被监管人员,如看守所中被依法关押、监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此外,还应注意的是,这种情况的被监管人实施的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不仅指本罪行为的4种行为,而且还包括监狱法第58条规定的其他诸如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破坏生产工具的等等行为。
(3)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所谓聚众,是指聚集、纠合3人以上。所谓闹事,是指哄闹、制造事端,如围攻监管人员;煽动他人绝食、罢工、要挟干警表示抗议;不听从监管人员依法管教;随意寻衅滋事:等等。本种行为只有组织者才能构成。被组织者如果实施破坏监管秩序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应当依其他行为方式而认定构成本罪。
(4)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员。所谓体罚,是指采取罚跪、罚站、罚冻、罚饿、罚晒、不许睡觉等方法给被体罚人造成肉体痛苦。所谓他人,是指除罪犯以外的其他人员,包括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的被监管人员。被殴打、体罚者,则既可以是已决罪犯,也可以是未决罪犯如一同在看守所的被拘留、逮捕的人员等。
二、组织越狱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监管秩序。监狱、劳改队、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任务是看管、教育、改造罪犯。为了保证监管场所的正常秩序,国家对罪犯的出狱(包括出劳改队、看守所等)作了严格的规定。组织越狱就是违反监管规定,企图有计划、有组织地逃往狱外,使监管场所的正常监管秩序受到侵扰。对这种犯罪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被关押的罪犯在首要分子的组织和秘密策划下有组织、有计划地逃往狱外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狱,是指包括监狱、劳改队等场所。在押解罪犯的路途中,罪犯有组织、有计划地逃跑的,也属于组织越狱的行为。越狱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冲闯狱门、翻越狱墙、挖掘地道等。只要是多名在押罪犯有组织越狱行为,无论采取什么方式,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在越狱的过程中可能出现抢劫、抢夺看守人员枪支弹药、绑架、杀害监管人员等其他犯罪行为。对于这种行为一般不按数罪并罚处理,而视为本罪从重处罚的情况。但对于越狱后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仍应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在监狱、劳改队等关押场所的罪犯构成。其他人员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对于个别监管人员为越狱的罪犯提供帮助或方便条件的,而按组织越狱罪的共犯处理。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通过组织越狱的行为以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本罪为必要共同犯罪,但其不要求行为人都出于相同的动机,行为人只要认识到自己在与他人一起共同实行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逃跑越狱行为而仍决意实施的,即可构成本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第六条服刑期间严格遵守下列纪律:(一)不超越警戒线和规定区域、脱离监管擅自行动;(二)不私藏现金、刃具等违禁品;(三)不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借用、交换、传递钱物;(四)不在会见时私传信件、现金等物品;(五)不擅自使用绝缘、攀援、挖掘物品;(六)不偷窃、赌博;(七)不打架斗殴、自伤自残;(八)不拉帮结伙、欺压他人;(九)不传播犯罪手段、怂恿他人犯罪;(十)不习练、传播有害气功、邪教。
一、破坏监管秩序罪的行为表现有哪些
(1)殴打监管人员。所谓殴打,是指对监管人员实施拳打脚踢等轻微的暴力,其意在造成监管人员的肉体痛苦,一般不会造成被殴打者身体组织完整及身体器官功能的破坏。即使造成破坏,也只限于轻伤的范围。如果致人重伤甚或死亡的,则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论处。所谓监管人员,则是指在监狱、未成年犯管教年、劳动改造队、看守所、拘役所等监管场所依法对罪犯实行监督、管教的工作人员。
(2)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所谓组织,是指利用诸如劝说、利诱、蛊惑、勾引、威胁、挑拨等手段召集、纠合他人一起去实施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至于组织者本身是否实施破坏行为的实行行为以及被组织者是否实施了破坏行为,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被监管人,在这里不仅指罪犯,也包括与组织者在同一监管场所的所有被监管人员,如看守所中被依法关押、监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此外,还应注意的是,这种情况的被监管人实施的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不仅指本罪行为的4种行为,而且还包括监狱法第58条规定的其他诸如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破坏生产工具的等等行为。
(3)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所谓聚众,是指聚集、纠合3人以上。所谓闹事,是指哄闹、制造事端,如围攻监管人员;煽动他人绝食、罢工、要挟干警表示抗议;不听从监管人员依法管教;随意寻衅滋事:等等。本种行为只有组织者才能构成。被组织者如果实施破坏监管秩序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应当依其他行为方式而认定构成本罪。
(4)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员。所谓体罚,是指采取罚跪、罚站、罚冻、罚饿、罚晒、不许睡觉等方法给被体罚人造成肉体痛苦。所谓他人,是指除罪犯以外的其他人员,包括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的被监管人员。被殴打、体罚者,则既可以是已决罪犯,也可以是未决罪犯如一同在看守所的被拘留、逮捕的人员等。
二、组织越狱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监管秩序。监狱、劳改队、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任务是看管、教育、改造罪犯。为了保证监管场所的正常秩序,国家对罪犯的出狱(包括出劳改队、看守所等)作了严格的规定。组织越狱就是违反监管规定,企图有计划、有组织地逃往狱外,使监管场所的正常监管秩序受到侵扰。对这种犯罪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被关押的罪犯在首要分子的组织和秘密策划下有组织、有计划地逃往狱外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狱,是指包括监狱、劳改队等场所。在押解罪犯的路途中,罪犯有组织、有计划地逃跑的,也属于组织越狱的行为。越狱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冲闯狱门、翻越狱墙、挖掘地道等。只要是多名在押罪犯有组织越狱行为,无论采取什么方式,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在越狱的过程中可能出现抢劫、抢夺看守人员枪支弹药、绑架、杀害监管人员等其他犯罪行为。对于这种行为一般不按数罪并罚处理,而视为本罪从重处罚的情况。但对于越狱后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仍应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在监狱、劳改队等关押场所的罪犯构成。其他人员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对于个别监管人员为越狱的罪犯提供帮助或方便条件的,而按组织越狱罪的共犯处理。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通过组织越狱的行为以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本罪为必要共同犯罪,但其不要求行为人都出于相同的动机,行为人只要认识到自己在与他人一起共同实行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逃跑越狱行为而仍决意实施的,即可构成本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第六条服刑期间严格遵守下列纪律:(一)不超越警戒线和规定区域、脱离监管擅自行动;(二)不私藏现金、刃具等违禁品;(三)不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借用、交换、传递钱物;(四)不在会见时私传信件、现金等物品;(五)不擅自使用绝缘、攀援、挖掘物品;(六)不偷窃、赌博;(七)不打架斗殴、自伤自残;(八)不拉帮结伙、欺压他人;(九)不传播犯罪手段、怂恿他人犯罪;(十)不习练、传播有害气功、邪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