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6日G市 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经G 市A银行承兑,收款人为H市乙公司,乙公司获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丙公司因购买生产原料末背书即将汇票交付给了丁公司。之后,丁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H市戊公司。2021年8月26日汇票到期后,戊公司填写了委托收款凭证并附上承兑汇票,经H市其开户银行B银行向G市A银行发出委托收款。G市A
银行收到委托收款凭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后,以“该承兑汇票背书不连续〞为由子以退票。请分析A银行的做法是否正确。法律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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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背书连续,是指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只要票据背书在形式上是连续的,票据付款人就应无条件付款;反之,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本例中,F公司未做背书就将汇票交付给了M公司,导致了该汇票背面签章不衔接,形成背书不连续;而B公司在接受汇票时,则未做背书连续的审查。因此,D银行予以退票的做法是正确的。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2-23
银行收到委托收款凭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后,以“该承兑汇票背书不连续〞为由子以退票。请分析A银行的做法是否正确。法律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2021年7月26日G市
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经G
市A银行承兑,收款人为H市乙公司,乙公司获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丙公司因购买生产原料末背书即将汇票交付给了丁公司。之后,丁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H市戊公司。2021年8月26日汇票到期后,戊公司填写了委托收款凭证并附上承兑汇票,经H市其开户银行B银行向G市A银行发出委托收款。G市A
、2021年7月26日G市
银行收到委托收款凭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后,以“该承兑汇票背书不连续〞为由子以退票。请分析A银行的做法是否正确。法律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市A银行承兑,收款人为H市乙公司,乙公司获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丙公司因购买生产原料末背书即将汇票交付给了丁公司。之后,丁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H市戊公司。2021年8月26日汇票到期后,戊公司填写了委托收款凭证并附上承兑汇票,经H市其开户银行B银行向G市A银行发出委托收款。G市A
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经G
、2021年7月26日G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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