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保外贷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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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内保外贷最新政策:
1. 内保外贷业务:是指保险机构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等,由境内银行为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直接向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以获得境外银行向上述特殊目的公司发放贷款的融资行为。
2. 内保外贷业务开展形式:
*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 由境内银行为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
* 或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直接向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
* 以获得境外银行向特殊目的公司发放贷款;
* 境外债务人要求特殊目的公司应是保险机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持股比例超过95%的境外企业;
* 禁止保险机构为上述特殊目的公司以外的其他境外企业开展内保外贷业务。
3. 反担保主体和担保物形式:
* 内保外贷业务提供反担保的主体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 可以采用保证担保或资产抵质押的方式提供反担保;
* 资产抵质押方式应当使用资本金、资本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形成的资产。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3-12-27
内保外贷最新政策
内保外贷最新政策: 1. 内保外贷业务:是指保险机构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等,由境内银行为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直接向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以获得境外银行向上述特殊目的公司发放贷款的融资行为。 2. 内保外贷业务开展形式: *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 由境内银行为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 * 或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直接向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 * 以获得境外银行向特殊目的公司发放贷款; 3. 境外债务人要求:特殊目的公司应是保险机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持股比例超过95%的境外企业;禁止保险机构为上述特殊目的公司以外的其他境外企业开展内保外贷业务。 4. 反担保主体和担保物形式: * 内保外贷业务提供反担保的主体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 可以采用保证担保或资产抵质押的方式提供反担保; * 资产抵质押方式应当使用资本金、资本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形成的资产。
禁止行为 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1. 变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在境外获得信用贷款。 2. 为特殊目的公司以外的其他境外企业开展内保外贷业务。 3. 将责任准备金等负债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以任何形式用于提供担保或反担保。 4. 投资项目或投资项目的底层资产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或境外投资政策。 5. 内保外贷融入资金用于除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以外的业务,或向第三方发放贷款。 6. 蓄意进行内保外贷履约以骗取外汇、向境外转移资产。 7. 虚构业务背景进行套利或非法的投机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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