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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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在职教师出现有偿补课的行为,一经查实做出如下处理决定,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1、首次被查实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处分期为24个月,对其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降低3个等级,受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层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教师受处分期间考核评定等级为不合格,取消绩效工资及工作实绩考核奖,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其中由学校决定的,应当报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备案。同时给予以下处理:是班主任的取消班主任资格,3年内不得聘为班主任。试用期未满的教师参与有偿补课的,取消录用资格,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2、第二次被查实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处分期为24个月,对其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降低3个等级,受处分期间考核评定等级为不合格,取消绩效工资及工作实绩考核奖,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其中由学校决定的,应当报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备案。同时给予撤销教师资格处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并收缴教师资格证,调离教学岗位,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教师在第一次被查实有偿补课受处分期间,如果第二次被查实有偿补课受到新的处分,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扣除相同月份的绩效工资及工作实绩考核奖。
3、第三次被查实的,给予开除处分,解除聘用合同。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 第五条 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在职教师出现有偿补课的行为,一经查实做出如下处理决定,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1、首次被查实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处分期为24个月,对其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降低3个等级,受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层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教师受处分期间考核评定等级为不合格,取消绩效工资及工作实绩考核奖,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其中由学校决定的,应当报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备案。同时给予以下处理:是班主任的取消班主任资格,3年内不得聘为班主任。试用期未满的教师参与有偿补课的,取消录用资格,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2、第二次被查实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处分期为24个月,对其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降低3个等级,受处分期间考核评定等级为不合格,取消绩效工资及工作实绩考核奖,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其中由学校决定的,应当报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备案。同时给予撤销教师资格处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并收缴教师资格证,调离教学岗位,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教师在第一次被查实有偿补课受处分期间,如果第二次被查实有偿补课受到新的处分,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扣除相同月份的绩效工资及工作实绩考核奖。
3、第三次被查实的,给予开除处分,解除聘用合同。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 第五条 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