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生活会的个人事项要具体罗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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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0-31
民主生活会的个人事项要具体罗列吗
老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但在今天,领导干部重要的家务事也必须向组织说清楚。这些年查处的案件表明,一些领导干部严重违纪问题就出在家务事的处理上。应该说,《条例》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那么,哪些是领导干部必须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一是按照2010年修订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二是要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比如,生了重病、家庭发生重大变化、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子女联姻、身边人出现重大事件等情况,都要第一时间向组织报告,既报告发生了什么事,又要报告是什么原因。这是我们党长期以来形成的重要规矩。三是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请示报告。无论是工作期间还是节假日,确有需要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的,一定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经批准后才能离开,并于规定时间内返回。对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事项,相关部门抽查核实越来越严,除每年按一定比例集中开展一次随机抽查外,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核实。去年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更明确,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等,都是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由此可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既是组织纪律的要求,也是对党忠诚老实的体现,千万不能将之只当作个人的“私事”,想怎么报就怎么报。这其中横着一条纪律的红线,小心别碰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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