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甲将房屋租赁给了乙办商店,租期为两年,自2020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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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不负违约责任。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房主在租赁期间内卖房的,租赁合同不受影响,承租人仍然有权继续租赁房屋,承租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2-04
甲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甲将房屋租赁给了乙办商店,租期为两年,自2020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1日,租金2000元/月。如果任何一方违约就要付对方四千块的违约金,且乙不得将房屋出租。2021年4月1日甲因故准备将房子卖给了丙,甲将此事通知了乙,乙没有回复。2021年6月甲和丙办了房屋过户手续。问甲乙签订合同后直到2021年7月5日,乙都没有付租金,甲要不要承担违约责任?
您好!不负违约责任。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房主在租赁期间内卖房的,租赁合同不受影响,承租人仍然有权继续租赁房屋,承租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020年10月乙因故将租赁的房屋中四间房屋交给了丁使用,每月收取租金2500。在这里丙可以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能的话乙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丁有如何救济的权利?
丁如果跟乙签订了租赁合同,是不可以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甲可以请求乙承担委员责任。
丁如果在这件事中受到了与合同中不符的情况,可以要求乙进行响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