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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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如下:
1、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权责明确、正确使用、分类管理、综合检测、定期维护、适时更新和强制退市的综合性管理;
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依靠科技进步,采取现代化管理方法,推广检测诊断、计算机应用和卫星定位系统等先进技术,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车辆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通过管理的信息化、网络化,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和应急保障能力;
3、道路运输经营者作为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履行管好、用好、维护好车辆,提高装备素质,确保车辆在使用全过程中的技术状况良好,实现道路运输的安全、节能、环保和高效的职责;
4、国家鼓励发展符合道路运输市场需要的先进、适用、低耗和节能的车型,鼓励货车选用集装箱、封闭厢式和多轴重型的车型;鼓励危货专用车选用封闭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的车型;鼓励客车选用燃气、双燃料、电驱动和混合动力的车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1、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权责明确、正确使用、分类管理、综合检测、定期维护、适时更新和强制退市的综合性管理;
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依靠科技进步,采取现代化管理方法,推广检测诊断、计算机应用和卫星定位系统等先进技术,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车辆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通过管理的信息化、网络化,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和应急保障能力;
3、道路运输经营者作为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履行管好、用好、维护好车辆,提高装备素质,确保车辆在使用全过程中的技术状况良好,实现道路运输的安全、节能、环保和高效的职责;
4、国家鼓励发展符合道路运输市场需要的先进、适用、低耗和节能的车型,鼓励货车选用集装箱、封闭厢式和多轴重型的车型;鼓励危货专用车选用封闭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的车型;鼓励客车选用燃气、双燃料、电驱动和混合动力的车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