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户口迁到人才市场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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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可以放到人才市场严格的来讲应该称“档案挂靠”。
办理集体户籍挂靠前提是人事档案在人才中心保管,即集体户是依托档案而存在的,如果没有档案在人才中心保管这个前提,是不允许空挂户的,这个既不符合人才中心业务规范,也不符合公安部门对人才中心集体户的要求;
反之,如果档案在人才中心保管,户口没有在人才中心,或者开始挂靠在人才中心集体户后来转出,一般是没有任何影响的。很多人才中心存档人员都是先挂靠集体户,后来买房后单独将户口转出人才中心的情况。
一、办理市内户口迁移的须知
1、凡常住户口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办理市内户口迁移:
(一)因投靠本市直系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需将户口迁入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的(包括“农迁农”);
(二)因离婚、原房屋被屋主合法收回,需将户口迁入亲戚朋友户口所在地的;
(三)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或辞职、解聘及工厂倒闭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亲戚朋友户口所在地的;
(四)属驻穗办集体户口工作人员及家属和福利院集体户口的儿童,以及监外执行人员,要求市内迁移的;
(五)因住房调整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入户的。
2、办理市内户口迁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凡符合上述第一条(一)、(二)、(三)、(四)款条件的人员,入户人除提供本人及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因投靠直系亲属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农迁农”的还需提供迁入地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二)因离婚、原房屋被屋主合法收回的,需提供迁入地业主的合法房产证明、入户人的《离婚证》或房屋被屋主收回的相关手续证明,以及迁入地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同意迁入证明。
(三)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调动、单位转制或辞职、解聘及工厂倒闭等原因的,除需提供迁入地业主合法房产证明、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迁入证明外,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的,提供工作变动或单位转制的证明、原单位出具的同意迁出证明及现工作单位没有设立集体户口的证明;
(2)、因辞职、解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辞职、解聘的证明;
(3)、属工厂倒闭的,提供原工厂倒闭的证明。
(四)属驻穗办集体户口工作人员及家属和福利院集体户口的儿童,以及监外执行人员,要求市内迁移的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属驻穗办集体户口工作人员及家属的,提供市公安局的《批准市内户口迁移通知书》、合法住房证明;
(2)、属福利院集体户口的儿童,提供收养证、市公安局的《批准市内户口迁移通知书》;
(3)、属监外执行人员,提供区公安分局的《批准市内户口迁移通知书》、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证明。
凡符合第一条第(五)款条件的人员,因住房调整等原因要求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入户的,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合法房产证明或单位分房证明(属驻穗办集体户口迁入房改房的,提供市公安局的《批准市内户口迁移通知书》,属单位集体户口迁出的,提供单位同意迁出的证明)。
办理集体户籍挂靠前提是人事档案在人才中心保管,即集体户是依托档案而存在的,如果没有档案在人才中心保管这个前提,是不允许空挂户的,这个既不符合人才中心业务规范,也不符合公安部门对人才中心集体户的要求;
反之,如果档案在人才中心保管,户口没有在人才中心,或者开始挂靠在人才中心集体户后来转出,一般是没有任何影响的。很多人才中心存档人员都是先挂靠集体户,后来买房后单独将户口转出人才中心的情况。
一、办理市内户口迁移的须知
1、凡常住户口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办理市内户口迁移:
(一)因投靠本市直系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需将户口迁入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的(包括“农迁农”);
(二)因离婚、原房屋被屋主合法收回,需将户口迁入亲戚朋友户口所在地的;
(三)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或辞职、解聘及工厂倒闭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亲戚朋友户口所在地的;
(四)属驻穗办集体户口工作人员及家属和福利院集体户口的儿童,以及监外执行人员,要求市内迁移的;
(五)因住房调整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入户的。
2、办理市内户口迁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凡符合上述第一条(一)、(二)、(三)、(四)款条件的人员,入户人除提供本人及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因投靠直系亲属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农迁农”的还需提供迁入地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二)因离婚、原房屋被屋主合法收回的,需提供迁入地业主的合法房产证明、入户人的《离婚证》或房屋被屋主收回的相关手续证明,以及迁入地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同意迁入证明。
(三)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调动、单位转制或辞职、解聘及工厂倒闭等原因的,除需提供迁入地业主合法房产证明、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迁入证明外,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的,提供工作变动或单位转制的证明、原单位出具的同意迁出证明及现工作单位没有设立集体户口的证明;
(2)、因辞职、解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辞职、解聘的证明;
(3)、属工厂倒闭的,提供原工厂倒闭的证明。
(四)属驻穗办集体户口工作人员及家属和福利院集体户口的儿童,以及监外执行人员,要求市内迁移的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属驻穗办集体户口工作人员及家属的,提供市公安局的《批准市内户口迁移通知书》、合法住房证明;
(2)、属福利院集体户口的儿童,提供收养证、市公安局的《批准市内户口迁移通知书》;
(3)、属监外执行人员,提供区公安分局的《批准市内户口迁移通知书》、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证明。
凡符合第一条第(五)款条件的人员,因住房调整等原因要求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入户的,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合法房产证明或单位分房证明(属驻穗办集体户口迁入房改房的,提供市公安局的《批准市内户口迁移通知书》,属单位集体户口迁出的,提供单位同意迁出的证明)。